日前,市政府出臺《衢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衢州市機關事業單位改革養老金計發辦法,與企業統一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單位和個人共同繳費(20%+8%),這一更公平、可持續的養老保險制度在衢州市建立。
此前,2001年1月1日起,衢州市本級和各縣(市、區)逐步建立了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據悉,這次改革范圍包括: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繳費比例分別為20%和8%。單位繳費基數為本單位參保人員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個人繳費基數:機關單位(含參公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為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規范后的津貼補貼、國家統一的年終一次性獎金;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為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績效工資。
針對基本養老金的計發辦法,《辦法》指出,實行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相結合的待遇結構,建立待遇多少與繳費相關聯的激勵約束機制。
具體為:
“新人”(10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的人員)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
“中人”(9月30日之前參加工作、10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員)在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為確!爸腥恕贝鏊讲唤档筒⑦m當限高,設立10年的過渡期,過渡期內實行新老辦法對比,待遇“保低限高”。即新辦法計發的養老金低于老辦法的,按老辦法補齊,而新辦法計發的養老金高于老辦法的,對高出部分有所限制(每年10%遞增),以防止部分工齡年限較長的人員新辦法計發的養老金增速過快。
“老人”(9月30日之前退休的人員)則繼續按照國家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
此外,基本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同步建立。職業年金按照繳費工資基數的12%建立,其中單位繳費比例為8%,個人繳費比例為4%。工作人員退休時,其積累的職業年金基金用于按月領取年金待遇。
與全省同步,本《意見》自10月1日起實施。原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本意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