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居民:
(一)持有戶籍所在地常住戶口;
(二)申請人必須通過資產和收入審查。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所擁有的資產(如物業、現金、銀行存款、投資及其它可變換現金的資產和財物)總值不得超過當地政府規定的限額。申請人家庭可核算的月人均收入和實際生活水平必須低于當地城市低保標準。
包頭低保申請條件:【詳細】
城鎮居民:
根據家庭成員不同情況,相應如實提供以下材料:
1、居民戶口簿;
2、居民身份證;
3、下崗證、離退休證、結婚證、離婚證(判決書)、殘疾證、學生證(入學通知書);
4、就業狀況證明、勞動能力狀況證明、養老保險證明、失業保險證明、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證明;
5、按有關政策領取一次性補助費的數額及用途證明;
6、有關裁決、判決材料等;
7、符合就業條件而未就業人員,需首先到有關部門進行求職登記,并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求職登記證明,否則不予受理申請。
城鎮居民:
(一)個人申請:
申請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按屬地管理的原則,以家庭為單位,由戶主本人向戶口(含集體戶口)所在地的社區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
(二)社區居委會初審:
申請人在提交申請書并提供齊備的所需證明材料后,由低保專干(居委會主任)初審,然后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對該家庭的入戶調查,填寫《申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入戶調查表》,經社區居委會低保評議小組評議,不符合條件的,要告知本人;
(三)街道(蘇木鄉鎮)審核:
街道辦事處(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接到上報的申請材料后,要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入戶調查、審核工作,而后組織低保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
(四)旗縣(市、區)民政部門審批:
旗縣(市、區)民政部門對上報的材料要在15個工作日內(申請人證明材料不全的除外)完成入戶抽查、審核、審批程序。
凡包頭市城鄉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包頭市低保標準的,并具有包頭市戶籍的城鄉居民均可到戶口所在村(居)委會進行咨詢或者提出書面申請,如實填報“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請表”,并提供家庭收入等有關的證明材料。
農村牧區低保標準每人每月提高12元,達到每人每年5044元
城市低保標準每人每月提高15元,達到每人每月580元(土右旗、固陽縣5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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