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條件
申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持有當地常住非農業戶口;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城市低保標準;
(3)、實際生活水平低于當地城市低保標準。
有下列情況的家庭和成員,原則上不能享受低保待遇:
十堰市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人群
十堰市現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辦理材料
1、書面申請;2、戶口簿;3、申請人(戶主)居民身份證;4、結(離)婚證;5、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證明;6、贍養費和撫養費證明;7、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注:其他證明材料包括婚姻狀況證明、社保繳費證明、解除勞動關系合同、計劃生育繳罰證明、學生在校情況證明、勞動能力鑒定證明、殘疾證明等。
辦理流程
1、申請人提出申請、提交相關材料;
2、社區居(村)委會對申請家庭收入和財產情況進行信息核對;
3、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入戶調查、鄰里走訪、信函索證;
4、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民主評議、公示、審核上報;
5、區、縣(市)民政局入戶抽查;
6、區、縣(市)民政局審查、公示、審批、發證。
辦理地點
各市區社會保障局
請參考十堰市社保單位和聯系方式一覽
辦理時限
1、農村低保申請時限
(1)村委會初審:核實情況10天,公示3天;
(2)鄉鎮審核:核實情況15天;
(3)區縣市民政局審批:民政部復核情況10天,公示3天,對公示無異議財政部復核5天。
2、城市低保申請時限
符合條件的低保申請,從受理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批。
(1)居委會核對家庭情況:12天;
(2)街道辦核查、評審、公布:10天;
(3)區民政部門核查、評審、公布: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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