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省人民政府關于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鄂政發〔2017〕9號)精神,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現結合十堰市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
(一)總體要求
按照“全覆蓋、;尽⒍鄬哟、可持續”的方針,堅持互助共濟、費用共擔,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適度、略有結余的原則,建立覆蓋范圍、籌資政策、保障待遇、醫保管理、基金管理相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促進全民醫保體系持續健康發展。
(二)基本原則
1.統籌規劃、協調發展。把城鄉居民醫保制度納入全民醫保體系發展和城市公立醫院改革的重要內容,加強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銜接,強化制度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
2.立足基本、保障公平。立足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城鄉居民負擔和資金承受能力,保障城鄉居民公平享有基本醫保待遇,實現城鄉居民醫保制度可持續發展。
3.創新機制、提升效能。落實政府責任,完善管理機制,深入推進支付方式改革,提升醫保資金使用效率和經辦管理服務效能,確保醫;鸢踩椭贫冗\行平穩。
二、統一醫保政策
(一)統一覆蓋范圍
除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應參保人員以外的其他所有城鄉居民,均納入居民醫保覆蓋范圍,不受戶籍限制。支持幫助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低保對象、特困人員等困難群體及其他社會成員參加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基本實現法定人員全覆蓋。城鄉居民不能同時參加城鎮職工醫保和城鄉居民醫保,不得重復享受城鎮職工醫保和城鄉居民醫保待遇。異地人員參保須提供當地未參保證明。
(二)統一籌資政策
1、建立籌資機制。城鄉居民醫;鸢凑諅人繳費與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方式籌集。建立與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適應的穩定籌資機制。城鄉居民醫保費籌資標準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集資政策執行,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居民醫保基金運行情況適時調整。2017年城鄉居民醫保人均個人繳費標準在基礎上提高30元,平均每人每年達到180元。
2、明確參保繳費的責任主體和具體時限。城鄉居民參保實行年繳費制度,原則上以家庭為單位參保,由所在村(社區)負責辦理居民個人參保登記和繳費手續。在校學生、在園(所)幼兒原則上以學校(園、所)為單位集中參保登記繳費。繳費期原則上為當年的9月1日至次年2月底(學生申報繳費時間為每年9月至10月),享受醫保待遇的起止時間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原按學年繳費至2017年8月底的參保學生,在2017年9月至10月繳納2017年度剩余月份醫保費的,可正常享受2017年9月至12月的醫保待遇。
新生兒父母任意一方參加省內基本醫療保險并按規定繳費的,新生兒可在其父母任意一方參保地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免繳當年參保費用,自出生之日起享受當年醫保待遇,次年以新生兒本人身份參保繳費。
城鄉居民醫保參保繳費工作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城鄉居民醫保個人繳費由地稅部門負責組織征收。各縣市區政府及有關部門要認真做好參保登記和繳費工作,避免重復參保,確保應保盡保。
3、確定資助繳費特殊對象。對特困供養人員、孤兒、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和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中經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傷殘子女,其參保繳費由民政、扶貧等部門提供名冊,并經人社部門經辦機構確認后,將資助參保繳費資金直接劃轉到財政專戶。
精準扶貧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的資助繳費政策按《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實施<國務院關于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定>的意見》(鄂發〔2016〕6號)執行。
低收入家庭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以及市縣政府批準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參加城鄉居民醫保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補貼。
同一人員同時符合多種資助繳費政策時,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享受一種資助,不得重復資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