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從三門峽市社會養老保險中心了解到,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下發《關于進一步做好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針對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登記、養老保險費申報繳納作了明確規定,進一步完善了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該《通知》從1月1日起正式實施。
據《通知》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從用工之日起30天內為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并申報繳納養老保險費,若用人單位沒有按照有關規定申報,并且未繳納養老保險費,或者瞞報漏報職工人數、繳費基數等而造成少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經辦機構要及時編制出滯后補繳計劃,提醒用人單位盡快補繳,若當月月底前補繳完成,則不收取滯納金,逾期不到賬即為欠費,將從次月1日起開始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此外,用人單位及職工補繳2011年7月1日之前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時,按照對應繳費年度的記賬利率加收利息,不再收取滯納金,利息以復利計算;補繳2011年7月1日之后時段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時,按照《社會保險法》規定,自欠費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不收取利息。若用人單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并報請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批準,或者用人單位提供擔保與經辦機構簽訂延期繳費協議的,可以申請延期繳費,在延期繳費期間,免收滯納金。
據悉,該《通知》是《社會保險法》第63條的具體操作細則,為經辦機構的社會養老保險費征收工作提供依據,進一步規范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工作。同時,用人單位也有了一本“明白賬”,能夠按時做好社會養老保險費的繳納工作,保障職工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