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市人社局獲悉,根據相關規定,十堰調整用人單位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新標準自1月1日起執行。
此次工傷保險待遇調整的范圍涵蓋12月31日前,十堰市境內的各類企事業單位按月享受傷殘津貼的工傷職工(不包括領取養老金的工傷退休人員)、領取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和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工亡職工供養親屬。
據市人社局相關負責人介紹,符合條件的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每人每月分別按257元、242元、228元、214元的標準增加。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且仍在享受傷殘津貼的傷殘人員,可參照傷殘五級增加200元/月、六級增加171元/月的傷殘津貼標準進行調整,但實際金額按規定調整后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執行。
此外,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3個等級,生活護理費的增長標準分別為143元、114元、85元。供養親屬撫恤金方面,配偶、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月增加114元;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增加85元。
市人社局相關負責人提醒,上述待遇的調整時間為:8月份落實傷殘津貼和護理費的調整,今年年底落實撫恤金待遇的調整。市民若有其他情況,可撥打市人社局工傷科電話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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