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項名稱
城鄉最低生活保障(簡稱“低!保
二、設定依據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2〕45號)、《民政部關于印發〈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辦法(試行)〉的通知》(民發〔2012〕220號)、《濮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濮陽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辦法)〉的通知》(濮政〔2011〕54號)。
三、申請條件
(一)具有我市常住戶口的城鄉居民;
(二)我市城市居民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430元,農村居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3150元;
(三)家庭財產狀況符合規定條件。
同時具備以上三個條件的,非農業戶口的居民,可以申請城市低保;農業戶口的居民,可以申請農村低保。
四、辦理材料
凡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城鄉居民可直接向其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請。申請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為單位,按規定提交相關材料,書面聲明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出具誠信承諾書和授權委托書,并由申請人簽字確認。
五、辦理地點
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請。
六、辦理時間
冬季: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50 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30
七、聯系電話
縣級民政部門低保股電話:
濮陽縣3231223(城保)、3272167(農保)
清豐縣7217952
南樂縣8756378(城保)、8756380(農保)
范縣8757155
臺前縣2200908
華龍區8955900
開發區4631432
工業園區8779770
示范區8790203
八、辦理流程
(一)申請。凡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城鄉居民可直接向其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請。申請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為單位,按規定提交相關材料,書面聲明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出具誠信承諾書和授權委托書,并由申請人簽字確認。
(二)審核。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是審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請的責任主體。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組織調查人員逐一入戶對申請人家庭收入、財產和實際生活狀況進行調查核實,詳細核查申請材料和各項聲明事項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并由調查人員和申請人簽字確認。
(三)評議。入戶調查結束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組織民主評議小組對申請人聲明的家庭收入、財產狀況以及入戶調查結果的真實性進行評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民主評議后及時公示入戶調查、民主評議和審核結果,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滿,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將審核意見連同申請材料、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情況、民主評議結果、公示情況等相關材料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
(四)審批。縣級民政部門是審批最低生活保障申請的責任主體。自接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意見和相關材料2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對擬批準給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同時確定擬保障金額;對不符合條件的,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h級民政部門將擬批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員在其居住地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接受群眾監督。公示期滿后群眾無異議的,方可辦理相關手續。村(居)民委員會在顯要位置集中設置統一的固定公示欄,就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家庭成員、收入情況、保障金額以及監督電話等進行長期公示。
(五)發放。實行最低生活保障金社會化發放。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按月發放,農村最低生活保障金按季度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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