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人民政府,泰州醫藥高新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泰州市市區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第1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
泰州市市區征地補償
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和長遠生計,規范征地補償安置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江蘇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是指國家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給予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補償,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城鄉社會保障體系的行為。
第三條本市市區范圍內的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應當遵循即征即保、應保盡保、分類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則,與促進就業相結合,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城鄉社會保障體系,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第五條被征地農民應當從征地前在擁有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承擔農業義務的成員中產生,原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享有優先權。具體辦法由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確定。
被征地農民的名單由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商定后提出,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并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公示后,報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確定。
第六條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統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等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相關工作。被征地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做好征地補償、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等相關工作。
市國土資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察、財政、住建、農經、民政、審計、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相關工作,并負責對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監督、協調和指導。
第七條征地補償標準根據省政府公布的標準適時調整。
第二章征地補償
第八條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征地補償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地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第九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按照用途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標準執行;征收建設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計算;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的0.5倍計算。
第十條征收農用地應當支付安置補助費,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按照被征收的農用地面積除以征地前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人均農用地面積計算。
征收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第十一條青苗及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按照標準執行,能如期收獲的不予補償。對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經濟林木等,支付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給予合理補償或者作價收購。
征地被告知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戶在擬征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的附著物和青苗,一律不予補償。
擅自改變土地承包經營規定用途的,按照規定用途的標準予以補償,不以規定用途以外的經營活動進行補償。
第十二條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征收宅基地涉及農民住房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城市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征收土地上涉及農民住宅的,原則上不再安排宅基地,按照與被征收住房面積相當的原則安排住房,或者按照市場評估價格給予補償。
城市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外確需安排宅基地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可以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予以安排,對其住房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予補償;不安排宅基地的,按照與被征收住房面積相當的原則安排住房,或者按照市場評估價格給予補償。
征收土地涉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能夠重新安排其他建設用地的,對其建筑物、構筑物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予補償;未能重新安排其他建設用地的,按照市場評估價格給予補償。
非法占用土地進行建設,或者未經主管部門依法許可進行建設的,其建筑物、構筑物不予補償;被批準為臨時用地,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不予補償。
第十三條征收土地涉及前條規定以外的農田水利、交通運輸、電力、通訊基礎設施等其他地上附著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則支付遷移費、改建費或者補償費。
第十四條土地補償費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但應當將不少于70%的農用地土地補償費支付給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
安置補助費用于16周歲以下被征地農民的生活補助和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歸其所有者所有。
第十五條征地補償費用沒有足額到位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有權拒絕交地;征地補償費用足額到位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應當按期交地。
第十六條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爭議的,由市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協調、裁決爭議的具體程序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
第十七條以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為界限,將被征地農民劃分為下列三個年齡段:
(一)16周歲以下(未成年年齡段);
(二)16周歲以上至60周歲(勞動年齡段);
(三)60周歲以上(養老年齡段)。
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確定的被征地農民每個年齡段人員比例,應當與被征地前被征地單位各該年齡段人員比例基本相同。
第十八條未成年年齡段的被征地農民按照當地安置補助費標準一次性領取生活補助費,不再作為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鄉社會養老保險。
第十九條勞動年齡段中男性、55周歲以下女性被征地農民在企業就業的,應當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從事非全日制工作或者自由擇業(靈活就業)的,可以按照靈活就業人員的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男達到60周歲、女達到55周歲時,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按照差幾年補幾年原則進行補繳。補繳辦法按照現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勞動年齡段的被征地農民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至少滿15年(含補繳);每年最低繳費標準按照征地時市區農村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0倍確定;征地前已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征地前、后累計繳納保險費本金應達到征地時市區農村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50倍。
第二十一條養老年齡段的被征地農民從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次月起,按照征地時市區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1倍按月領取養老補助金。養老補助金待遇如需調整,由市人民政府確定。被征地前已經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同時享受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基礎養老金。
第二十二條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標準按照征地時市區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1倍乘以139計算。如需調整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主要包括安置補助費及其增值收益和土地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安排的社會保障費用。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不足的,由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解決。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不留缺口的原則籌集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
第二十三條市、區財政部門應當設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財政專戶(以下簡稱保障資金專戶),管理、核算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
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資金一次性劃入保障資金專戶,并建立個人分賬戶。
第二十四條勞動年齡段的被征地農民達到領取養老金年齡并已實際領取養老金的,其在保障資金專戶個人分賬戶中的資金本息余額一次性退還本人。已領取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金待遇的被征地農民(含享受機關事業養老待遇),不享受養老補助金,其在保障資金專戶個人分賬戶中的資金本息余額一次性退還本人。被征地農民死亡的,其在保障資金專戶個人分賬戶中的資金本息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第二十五條被征地農民按照醫療、工傷、生育保險規定繳納保險費用后,享受相關待遇。被征地農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可以按照規定申請最低生活保障。
第二十六條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勞動年齡段內的被征地農民納入城鎮就業體系,加強就業培訓和指導,創造就業條件,促進被征地農民就業。
第四章資金管理
第二十七條實行征地補償資金預存制度。征地報批前,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征地補償費用和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安排的社會保障費用存入市、區財政部門指定的賬戶(以下簡稱預存款賬戶)。征地報批時,市、區財政部門應當出具征地補償費用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落實的相關憑證。
市人民政府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前,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落實情況提出審核意見。經國務院批準征地的,土地所在地的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落實情況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未經審核同意的,市人民政府不予批準、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第二十八條市、區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從預存款賬戶中將土地補償費足額支付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支付給其所有者。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在被征地農民的名單經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不少于70%的農用地土地補償費支付給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
第二十九條被征地農民的名單經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市、區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從預存款賬戶中將16周歲以下被征地農民生活補助費足額支付給本人,將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一次性劃入保障資金專戶。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到賬后10個工作日內,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一)將養老年齡段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資金記入其在保障資金專戶中的個人分賬戶,用于逐月發放養老補助金;
(二)將勞動年齡段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資金記入其在保障資金專戶中的個人分賬戶,用于逐期代繳其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靈活就業人員按照市區最低繳費標準代繳。個人分賬戶資金用完后,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繳納的費用由個人承擔。
第三十條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參照社會保障基金有關規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實現保值增值。
第三十一條依法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部分土地補償費,納入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用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生產和公益性事業,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在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中,區人民政府(管委會)、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職責,造成征地補償費用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未能及時足額到位的;
(二)出具征地補償費用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落實的虛假憑證的;
(三)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落實情況提供虛假審核意見的;
(四)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補償費用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
第三十三條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弄虛作假,冒領、截留、挪用征地補償費用的,由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所稱“以上”均包含本數。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2013年12月1日后,集體土地的征收補償適用本辦法,不再執行《泰州市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試行辦法》。2013年12月1日前,已經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仍然按照《泰州市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試行辦法》繼續執行,有條件的地區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銜接。
附件:1.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
2.青苗補償費標準
3.附著物補償標準
附件1
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
單位:元/畝、元/人
區別 | 地類 | 補償標準 | 標準 | |
海陵區、高港區、醫藥高新區、農業開發區為二類地區 | 農用地 | 21000 | 安置補助費 | 23000 |
建設用地 | 21000 | |||
未利用地 | 10500 | |||
姜堰區為三類地區 | 農用地 | 18000 | 安置補助費 | 17000 |
建設用地 | 18000 | |||
未利用地 | 9000 |
附件2
青苗補償費標準
單位:元/畝
區別 | 種類 | 補償標準 |
海陵區、高港區、醫藥高新區、農業開發區為二類地區 | 糧油作物 | 1050 |
蔬菜地 | 2100 | |
經濟類作物 | 2100 | |
精養魚塘 | 2100 | |
一般魚塘 | 1050 | |
姜堰區為三類地區 | 糧油作物 | 900 |
蔬菜地 | 1800 | |
經濟類作物 | 1800 | |
精養魚塘 | 1800 | |
一般魚塘 | 900 |
附件3
附著物補償標準
單位:元
名稱 | 規 格 | 單位 | 補償標準 | 備注 |
一般樹木 | 直徑<5CM | 株 | 5 | 1.3米高處計算直徑,樹木歸所有權人處置;盆栽花木不予補償。 |
5≤直徑<10CM | 株 | 10 | ||
10≤直徑<15CM | 株 | 30 | ||
15≤直徑<20CM | 株 | 60 | ||
20≤直徑<25CM | 株 | 90 | ||
直徑≥25CM | 株 | 120 | ||
果樹 。ㄌ依钚邮晾娴龋 | 3CM以下 | 株 | 5 | 1.3米高處計算直徑,樹木歸所有權人處置。合理栽種密度為每畝低于60株,超過60株,按6000元/畝予以補償。 |
3≤直徑<5CM | 株 | 20 | ||
5≤直徑<10CM | 株 | 60 | ||
10≤直徑<15CM | 株 | 200 | ||
15≤直徑<25CM | 株 | 400 | ||
直徑≥25CM | 株 | 800 | ||
銀杏(含買斷價) | 直徑<5CM | 株 | 1 | 按根莖結合部以上1.3米處計算直徑。合理栽種密度為每畝低于60株,超過60株,按8000元/畝予以補償。 |
5≤直徑<10CM | 株 | 40 | ||
10≤直徑<20CM | CM | 40 | ||
20≤直徑<30CM | CM | 80 | ||
30≤直徑<50CM | CM | 110 | ||
50≤直徑<70CM | CM | 116 | ||
直徑≥70CM | CM | 120 |
葡萄 | 成熟掛果 | 株 | 100 | |
生長期 | 株 | 50 | ||
樹苗 | 株 | 2 | ||
在床苗 | 平方米 | 20 | ||
竹林 | 面積 | 平方米 | 10 | |
糞坑 | 缸式 | 只 | 140 | |
磚砌 | 平方米 | 210 | ||
沼氣池 | 只 | 600 | ||
化糞池 | 只 | 400 | ||
渠道 | 土渠 | 米 | 15 | |
硬質渠 | 米 | 65 | ||
農田灌溉涵閘 | 立方米 | 400 | ||
PVC下水管 | PVC下水管 | 米 | 20 | 超過100CM,直徑每增10CM,單價增10元。 |
其他涵管 | 直徑≤20CM | 米 | 20 | |
20<直徑≤40CM | 米 | 40 | ||
40<直徑≤60CM | 米 | 60 | ||
60<直徑≤80CM | 米 | 80 | ||
80<直徑≤100CM | 米 | 100 | ||
遷墳費 | 單棺(骨灰盒) | 座 | 800 | 含勞務費 |
雙棺 | 座 | 1200 | ||
大棚(含膜) | 鋼架 | 畝 | 10000 | |
竹架 | 4000 | |||
磚砌圍墻 | 實砌(24厘米) | 平方米 | 50 | |
實砌(12厘米) | 30 | |||
空砌(24厘米) | 40 |
道路、場地 | 水泥場地 | 平方米 | 60 | |
簡易水泥地坪 | 30 | |||
磚地坪 | 40 | |||
水泥路面 | 80 | |||
瀝青路面 | 60 | |||
石子灌漿路面 | 50 | |||
土路 | 15 | |||
橋 | 水泥橋 | 平方米 | 1000 | |
簡易水泥板橋 | 平方米 | 400 | ||
人行道板 | 平方米 | 60 | ||
電線桿 | 10米高 | 根 | 1200 | |
8米高 | 根 | 1000 | ||
6米高 | 根 | 800 | ||
動力線 | 米 | 5 | ||
照明線 | 米 | 3.5 | ||
路燈 | 盞 | 300 | ||
燈箱 | 只 | 120 |
達州辦理護照港澳通行證在
時間:2024-02-26 03:0:07廣安辦理護照港澳通行證在
時間:2024-02-26 03:0:10宜賓辦理護照港澳通行證在
時間:2024-02-26 03:0:57南充辦理護照港澳通行證在
時間:2024-02-26 03: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