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江市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
鎮政規發[2014]3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維護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法權益,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和長遠生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江蘇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是指國家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給予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補償,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城鄉社會保障體系的行為。
第三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適用本辦法。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及采煤(礦)塌陷地征地的補償標準,國務院、省政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應當遵循即征即保、應保盡保、分類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則,與促進就業相結合,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城鄉社會保障體系,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第五條被征地農民應當從征地前在擁有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承擔農業義務的成員中產生,原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享有優先權。
被征地農民的名單由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商定后提出,經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并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公示后,報轄市(區)人民政府、鎮江新區管委會確定。
被征地安置農民不包括歷次征收土地已進行安置人員;國家機關或事業單位在編在職和離退休人員。
第六條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由轄市(區)人民政府和鎮江新區管委會負責。國土資源部門具體負責征地報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編制和費用的解繳;財政部門負責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和社會保障資金的監督、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審核、發放及個人分賬戶管理;公安、農林、審計、監察、民政等部門負責對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監管、協調和指導。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土地交付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
第七條征地補償標準應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標準等情況確定,并適時調整,報市、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章
征地補償
第八條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征地補償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征地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第九條土地補償費補償標準
征收土地補償標準根據所征收土地的不同類別,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相應倍數確定。
(一)征收耕地(含菜地,下同)、其他農用地、集體建設用地的,按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計算;
(二)征收魚塘、果園、其他經濟林地的,按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2倍計算;
(三)征收未利用地的,按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5倍計算。京口區、潤州區、鎮江新區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為每畝2400元;菜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為每畝4600元;其他地區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為每畝2100元,菜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為每畝3000元。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標準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和物價水平,由市國土資源部門會同市物價、農林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測算并適時調整,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條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標準(見附件1)
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的補償辦法及標準按市、轄市、丹徒區、鎮江新區的規定執行。
對需要評估的項目,丹徒、京口、潤州、鎮江新區的由市國土資源部門牽頭,委托有資質的價格認證中心進行評估確定。轄市的由轄市國土部門牽頭,轄市價格認證機構進行評估確定。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經濟林木等作價收購補償(見附件3)。
第十一條青苗補償費標準
(一)青苗補償費按一季產值計算一次性補償(見附件2),能如期收獲的不予補償。
(二)在征地告知書送達后,擅自突擊栽種的花草、林木、青苗及建造的地上附著物一律不予補償。
(三)建設用地和無收益的非耕地不予補償。
第十二條安置補助費標準
(一)征收農用地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按照被征收農用地的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單位人均農用地數計算。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安置補助費,京口、潤州、鎮江新區為23000元/人,其他地區為17000元/人。
(二)征收未利用地和建設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第十三條征收土地經依法批準并公告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或相關證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國土資源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第十四條國土資源部門應根據依法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鎮(街道)、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市政府依法批準后,由國土資源部門按規定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土地補償費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但應當將70%的農用地土地補償費支付給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安置補助費用于16周歲以下被征地農民的生活補助和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歸其所有者所有。
第十六條征地補償費用沒有足額到位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有權拒絕交地;征地補償費用足額到位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應按期交地。
第十七條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被征地農民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爭議的,由轄市(區)人民政府和鎮江新區管委會組織協調,協調不成的,當事人可提請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方案爭議在裁決前不影響征收行為的實施,裁決后按裁決的結果執行。
第三章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
第十八條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實行即征即保、應保盡保,并逐步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接軌。
第十九條經依法批準征收土地后,以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為界限,將被征地農民劃分為三個年齡段:
(一)16周歲以下未成年年齡段;
(二)年滿16周歲,未滿60周歲勞動年齡段;
(三)年滿60周歲養老年齡段。
確定的被征地農民每個年齡段人員比例,應當與被征地前被征地單位各該年齡段人員比例基本相同。
第二十條未成年年齡段的被征地農民,按照當地安置補助費的標準一次性領取生活補助費,不再納入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
第二十一條勞動年齡段被征地農民在用人單位就業的,應當依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未在用人單位就業的,可以按照靈活就業人員的規定自愿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也可以選擇參加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養老年齡段的被征地農民,從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次月起,按月領取養老補助金。養老補助金的標準按照不低于當地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1倍確定,并隨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同步調整。具體標準由轄市(區)人民政府和鎮江新區管委會確定。
被征地前已經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同時享受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基礎養老金。但不得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養老待遇和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退休費重復享受。
第二十三條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主要包括安置補助費及其增值收益以及轄市(區)人民政府和鎮江新區管委會從土地出讓金中安排的社會保障費用。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不足的,由轄市(區)人民政府和鎮江新區管委會負責解決。
轄市(區)人民政府和鎮江新區管委會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1倍乘以139計算籌集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上報市人民政府備案。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不留缺口的原則籌集,不足部分從土地出讓金中優先安排。
丹徒、京口、潤州、鎮江新區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按上述最低標準籌集,籌集標準隨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調整而同步調整。當年新征收土地另按每畝計提3萬元,作為社會保障統籌資金,上述所需資金列入征地成本。
第二十四條轄市(區)人民政府和鎮江新區管委會財政部門應當設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財政專戶(以下簡稱保障資金專戶),管理、核算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
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資金一次性劃入保障資金專戶,并建立個人分賬戶。
第二十五條勞動年齡段的被征地農民達到領取養老金年齡的,其在保障資金專戶個人分賬戶資金本息余額一次性退還本人。被征地農民死亡的,其在保障資金專戶個人分賬戶資金本息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第二十六條被征地農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可以按照規定申請最低生活保障。
第二十七條被征地農民按照醫療、工傷、生育保險規定繳納保險費用后,享受相關待遇。
第二十八條轄市(區)人民政府和鎮江新區管委會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勞動年齡段內的被征地農民納入城鎮就業體系,加強就業培訓和指導,創造就業條件,促進被征地農民就業。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九條實行征地補償資金預存制度。預存征地補償款按當地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的平均標準合理確定。丹徒、京口、潤州、鎮江新區預存征地補償款標準確定為:農用地每畝20萬元,其他土地每畝10萬元。征地報批前,預存征地補償款需足額解繳到位,凡資金不到位的一律不予受理用地報批材料。市、轄市(區)人民政府和鎮江新區管委會應當將征地補償費用和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安排的社會保障費用存入市、轄市(區)、鎮江新區財政部門指定的賬戶(以下簡稱預存款賬戶)。征地報批時,市、轄市(區)、鎮江新區財政部門應當出具征地補償費用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落實的相關憑證。
市、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征地補償資金預存標準調整機制,預存款標準隨當地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和征地補償標準同步調整。
市、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前,轄市(區)、鎮江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落實情況提出審核意見。經國務院批準征地的,土地所在地的市、轄市(區)、鎮江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落實情況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未經審核同意的,市、轄市人民政府不得批準、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第三十條市、轄市(區)、鎮江新區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一個月內,從預存款賬戶中將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一次性劃入保障資金專戶;將土地補償費、青苗補償費、附著物補償費、16周歲以下被征地農民生活補償費足額支付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在收到征地補償款之日起一個月內,將70%的農用地土地補償費支付給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將青苗、附著物補償費用足額支付給所有者。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到賬后10個工作日內,市、轄市(區)、鎮江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一)將養老年齡段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資金記入其在保障資金專戶中的個人分賬戶,用于逐月發放養老補助金;
(二)將勞動年齡段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資金記入其在保障資金專戶中的個人分賬戶,用于逐期代繳其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
第三十一條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參照社會保障基金有關規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實現保值增值。
第三十二條依法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部分土地補償費,納入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用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生產和公益性事業,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在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中,有關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職責,造成征地補償費用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未能及時足額到位的;
(二)出具征地補償費用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落實的虛假憑證的;
(三)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落實情況提供虛假審核意見的;
(四)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補償費用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
第三十四條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弄虛作假,冒領、截留、挪用征地補償費用的,由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所稱“以上”均包含本數。
第三十六條各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實施辦法,報鎮江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3月20日起施行。從本辦法施行之日起,新征收土地不再執行《鎮江市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鎮政規發〔2009〕8號通知印發,鎮政規發〔2011〕7號通知修訂)。已經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仍然按照原規定繼續執行,有條件的地區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銜接。
附件1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
品種歸類規格單位補償標準(元)
噴灌設施畝3300
大棚塑料小棚畝900
竹竿大棚1600
鋼管大棚2.5cm(管徑)米(每畝不超過950米)7
3cm(管徑)8
塑料地膜畝400
水泥場地平方米80
遷墳水泥墳穴2500提供墓穴500
土墳穴2200安葬的300
糞坑土、水泥、磚口60-180
糞缸只100
化糞池立方米400
砂石路平方米50
護坡設施水泥平方米80
水泥板平方米100
石駁立方米240
水泥涵管直徑40厘米以下米55
直徑40-60厘米米80
直徑60-80厘米米110
直徑80厘米以上米140
明渠水泥板、磚混結構、水泥米120
圍墻空斗平方米70
實砌平方米100
水泥跳板塊120
注:1.遷墳費用由用地單位和墳主按標準直接實施補償。
2.連棟鋼管大棚按評估結果進行補償。
附件2青苗補償標準
品種類別標準(元/畝)
水稻1800
旱谷1500
蔬菜3000
茶葉7000
魚塘(含開挖費)一般魚塘4000
精養魚塘7000
附件3樹木、花木補償標準
類別說明規格單位補償標準
一般樹木樹木直徑從1.2米5cm以下(含5cm,下同)棵5
高處計算
5-10cm15
10-20cm50
20cm-30cm100
30cm以上及特種樹木評估
一般竹園畝4000
苗圃畝評估
蘋果、橘、桃、梨、杏柿、棗等果樹110棵/畝(含本數)以下的,按棵計算三年生以上(含本數)棵100
三年生以下45
110棵/畝(不含本數)以上的按畝計算三年生以上(含本數)畝11000
三年生以下畝5000
注:葡萄、草莓等特種經濟作物、特種水產養殖按評估結果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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