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宿州市第16批次城市建設用地的批復》(皖政地[2015]398號)批準,同意我市征收朱仙莊鎮二鋪村集體土地2.5620公頃,(耕地2.4997公頃)轉為建設用地用于城鎮建設。宿州市國土資源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8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規定,現將核準后的土地權屬單位、面積等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內容的有關事項,2016宿州征地補償標準通告如下:
一、建設用地項目名稱
宿州市第16批次城市建設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及面積
征收朱仙莊鎮二鋪村集體土地2.5620公頃。以上土地以實際丈量為準。
三、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和地上物補償費標準
1、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的補償標準和本通告征收土地的地理位置,土地補償費農用地補償標準為185850元/公頃,安置補助費農用地補償標準為424800元/公頃。
2、青苗補償費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青苗、房屋及地上附著物按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的《關于調整宿州市被征土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宿政秘?2013?75號)補償標準執行。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農業人口安置辦法
農業人員的安置采用貨幣安置。對符合社會保障條件的農業人口,依據市政府相關規定,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在本通告發布之日起15日內,持土地權屬證書或其它有關證明材料到?橋區城鄉建設指揮部辦理征地補償登記,請互相轉告。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對本方案內容如有不同意見,請在通告發布一星期內以村委會(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為單位,以書面形式送到所在地國土所。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的規定,對批準后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爭議,不影響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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