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
土地征收后是需要進行相關的補償的。在不同地區相應的標準
也不一樣,廊坊作為河北省的一個相關的城市,也會出臺相應的政策。
2017年廊坊征地補償新標準
1、廊坊市房屋價值補償標準
這里的房屋補償,是指對被征收的國有土地上建筑物價值進行的補償,
按不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的市場價格,
并請有評
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確定。
這里的市場價格,地級市政府部門都
會依據每年住宅房屋市場價格規律,
制定出相應房屋市場價格表供當地
被拆遷的居民進行參考。如:石家莊市人民政府針對三年大變樣政策,
每年都出具了《石家莊拆遷區域住宅房屋市場價格表》
不清楚自己區域被拆遷房屋的價格的,
可以找當地政府建設部門進行咨詢或索取材料。
對評估確定房屋價值有異議的,
可以向復核評估,
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
可以向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
土地補償費,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
青苗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附著物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征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安置補助費,用地單位對被征地單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
征地補償標準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
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規定,已經在2017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刪除。
政府征收農民土地,應有合法項目,按照法定程序,給予被征收人合理補償,先補償,再征收,任何違法的征收行為都屬于違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絕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以申請信息公開,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方式爭取自己的合法權利。
2017年廊坊市新農村征地補償標準的有關規定如上所述。廊坊市的一切征地補償都要按照上述的規定進行。被征地人如果發現補償的措施和補償金的發放不符合有關規定的要求,可以通過行政復議的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并且拒絕簽訂征地補償協議,在維護自己的權益的時候要使用合法的手段,非法手段維護權益只會變得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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