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具備探望父母條件的已婚職工,每四年給假一次,在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經過單位領導批準即可探親。
探親假原則上不能分期使用。確因生產工作需要或路途不大遠需要分期使用的,經單位領導批準,可以分期使用,但假期不得超過規定的天數,路程假只給一次,往返路費只按規定報銷一次。
第十二條 職工在探親往返旅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例如塌方、臺風、洪水沖毀道路等,造成交通停頓,以致職工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崗位的,在持有當地交通機關證明,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后,因車船受阻而超假的日期可以算作探親路程假期。
第十三條 符合探親條件職工,病假已超過六個月,在病假期間,經領導批準回家探親的,可按規定報銷一次探親路費,但其回家探親期間的工資,仍按有關病假待遇的規定執行。
職工探親期間患病時,其病休天數仍作為享受探親計算,原規定的探親天數不能順延。如果職工因患急病、重病,探親期滿不能按期返回的,其延期返回天數,可根據醫療單位的證明,按病假處理。
第十四條 符合探親條件的,申請出國和去港澳探親的歸僑、僑眷和港澳同胞眷屬職工,仍按原規定執行。即申請去港澳的,從取得當地公安部門批準之日起,往返路途所需時間在內,給假三個月;申請出國的,從取得護照簽證之日起,往返路途所需時間在內,給假半年。其批準的假期工資以及國內的路途費,可參照職工探親規定辦理,超過假期的,工資一律不發。
享受《探親規定》待遇的歸僑、港澳同胞眷屬職工,其父母或配偶回內地后,職工前去探望的,可根據外交部、財政部、國家勞動總局〔1976〕部領一字第42號文規定,按探親假待遇處理。路費報銷可參照出國探親辦法,從職工居住地到出境地點國內段路費,按規定報銷,超過的部分由本人自理,沒有超過的,按實際所需的路費報銷。
第十五條 實行計時工資制職工的假期工資,按照本人標準工資發給,不包括獎金。
實行計件工資制職工的假期工資,本單位規定有計時工資標準的,按計時工資標準發給;沒有計時工資標準的,按上年度本人的月平均工資發給。
在探親假期間,附加工資、保留工資、糧價補貼、副食品價格補貼照發。
第十六條 各單位應根據生產、工作情況合理安排職工的探親假期,不要影響生產和工作的正常進行,并且不得因此而增加人員編制;職工探親要服從組織安排。同時,要建立嚴格的審批、登記、請假制度,對無故超假或弄虛作假延長假期的,超假時間按曠工處理。
第十七條 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由各市、縣人民政府根據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經濟條件,參照《探親規定》制定具體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關于探親路費的報銷,按省財政廳頒發的《廣東省職工探親路費實施辦法》辦理。
第十九條 《探親規定》從國務院公布施行之日,即1981年3月14日起執行。過去省有關職工的探親規定同時作廢。
新勞動法關于工資支付條例
時間:2023-09-13 15:0:06最新工資支付暫行條
時間:2023-09-17 07:0:29新勞動法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時間:2023-09-15 16:0:17新勞動法辭退員工補償標準
時間:2023-09-17 10: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