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做好農村五保戶供養工作,保障五保戶的生活,體現的優越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結合我區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凡戶籍在我區農村,喪失勞動能力、無依靠、無生活來源的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成年的孤兒(未滿十八周歲,下同)都享受“五!贝。
喪失勞動能力、有成年子女的老人,其成年子女常病或殘疾無力贍養者,也列為五保對象。
第二條五保戶的確定,須由本人申請或他人代為申請,群眾評議,村委會審查,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由鄉(鎮)人民政府發給<<五保供給證>>,并報縣人民政府備案。
孤兒長大成人已能自食其力,其他五保對象重新獲得可靠生活來源者,應停止其五保供養。
第三條對五保戶要切實做到:
(一)保吃。供給口糧和油、鹽、菜、肉等副食品以及燃料、用水、零用錢;
(二)保穿。供給衣、帽、鞋、襪和被子、蚊帳等必需的生活用品、用具;
(三)保住。保證有房住,房屋要牢固安全,能避風,不漏雨;
(四)保醫;疾∫皶r給予治療,并派人護理,其醫療費由供養單位或承包供養人負責;住院治療費,如供養單位或供養人支付確有困難的,衛生部門要酌情減免。
(五)保葬。五保對象去世后,由供養單位或承包供養人負責處理善后工作。
對適齡入學的五保孤兒要保教,學校免收學、雜費。
第四條五保供給標準。不論采用哪種供養形式,五保戶的生活都不能低于當地一般群眾的實際生活水平。具體標準由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意見,報縣人民政府批準。
第五條供養五保戶所需款、物(包括吃、住、穿、用、醫),由鄉(鎮)統籌,原則上按田畝或人口平攤到戶,納入承包合同,由糧所和信用社負責代收交鄉(鎮)人民政府統一分配使用。有條件的地方,也可從鄉(鎮)企業留利中和其他收入中提取。鄉(鎮)要建立專門帳戶,專
款專用,定期公布帳目。
第六條五保戶供養的形式:
(一)集中供養。鄉(鎮)、村要積極創造條件采取多種形式興辦敬老院,對五保戶實行集中供養。敬老院應貫徹“依靠集體,依靠群眾,以養為主,民主管理,勤儉辦院”的方針,堅持入院自愿、出院自由的原則。各部門、各單位要為敬老院開展生產勞動和文化娛樂活動提供各種方
便和條件。鄉(鎮)衛生院要定期為五保老人檢查身體,送醫送藥。
(二)分散供養。把供養五保戶的工作承包到其它農戶,并付給承包者適當報酬(具體辦法由鄉、村自定)。村委會對分散供養的五保戶,必須制定相應的措施,保證其供給經費和物資及時兌現,妥善安排他們的日常生活。
第七條對貧困地區的五保戶,集體供給后仍有困難的,當地民政部門要列入重點救濟對象,給予定期救濟或臨時救濟,對重災區的五保戶,集體供給有困難的,在發放救災款物時,應予照顧。
第八條集中供養和分散供養的五保戶,其私有財產仍屬個人所有,受國家法律保護。五保戶去世后,其財產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處理,原來屬于集中供養的,其財產歸供養單位所有,原來屬于個人承包供養的,其財產由承包供養人接受遺贈。
第九條對五保戶要實行鄉(鎮)、村、組三級分管的辦法,要明確責任,切實把各項工作落到實處。禁止歧視、刁難、虐待五保戶和侵犯五保戶的合法權益。對于因工作不負責任,造成五保戶傷亡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必要的紀律處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五保供養工作的領導。要把五保工作列入議事日程,督促、檢查各有關部門做好五保供養工作,并幫助解決實際問題。
第十一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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