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對象
本轄區內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扶)養能力的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二、申請程序
(1)申請。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因年幼或者智力殘疾無法表達意愿的,由村民小組、法定監護人或者其他村民代為提出申請。
(2)評議。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對符合本實施細則規定條件、在本村范圍內公示后無異議的,由村民委員會將評議意見和有關材料報送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3)審核。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評議意見之日起20日內,對申請人的家庭和經濟狀況進行調查核實,提出審核意見。對符合本實施細則規定條件的,將相關材料報送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對不符合本實施細則規定條件的,退回相關材料,并書面說明理由。
(4)審批。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和有關材料之日起20日內,對上報材料進行復核,作出審批決定。對符合本實施細則規定條件的,批準其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待遇,發給《農村五保供養證書》,建立檔案;對不符合本實施細則規定條件不予批準的,退回相關材料,并書面說明理由。
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憑《農村五保供養證書》享受五保供養待遇。
三、農村五保待遇
全縣集中供養325人(其中Ⅲ度大骨節病99人),每人每月生活補助350元;散居140人(其中僧人五保戶43人),每人每月生活補助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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