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各大軍區黨委,中央各部委,國家機關各部委黨組(黨委),軍委各總部、各軍兵種黨委,各人民團體黨組:
現將《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以下簡稱《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黨內監督條例(試行)》是一部十分重要的黨內法規,它的頒布實施,對于我們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發展黨內民主,加強黨內監督,維護黨的團結統一,保持黨的先進性,始終做到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必將起到重要作用。
黨的各級組織一定要從推進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的高度,充分認識貫徹實施《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的重要性,認真學習、廣泛宣傳、嚴格執行《黨內監督條例(試行)》。要依據《黨內監督條例(試行)》,認真分析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黨內監督方面的薄弱環節,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決;要認真開展督促檢查,及時糾正違反《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的行為。黨員領導干部要在抓好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貫徹實施《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工作的同時,切實增強接受監督的意識,主動接受黨組織和黨員的監督。廣大黨員干部要進一步提高認識,自覺履行黨內監督的職責,正確行使黨內監督的各項權利。
各地區、各部門在貫徹實施《黨內監督條例(試行)》中有哪些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報告中央。
2003年12月31日
專家解讀黨內監督條例五大亮點:
備受矚目的《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正式頒發了。我國制度反腐專家李永忠在接受本網記者采訪時,欣喜地說,這不僅是中國共產黨建黨82年、執政54年的第一部黨內監督條例,甚至還是國際共運史上的第一部黨內監督條例。這是我們黨制度反腐,制度建黨的一件大事,是黨走向成熟的重要標志,也是開黨內制度監督先河的重要里程碑。
李永忠首先回顧了中國共產黨建黨以來在黨內監督方面所進行的一系列思想理論建設和實踐活動。他認為,無論是在建黨初期,還是在執掌區域政權時期;無論是在革命、建設時期,還是在改革開放年代,中國共產黨不但對加強自身監督一直高度重視,而且在發展黨內民主的基礎上不斷向制度監督邁進。他說,2002年11月,黨的十六大報告明確提出要建立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序嚴密、制約有效的權力運行機制,并要求重點加強對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干部的監督。這既內含了黨內科學分權的主要精神,又包括了加快制定《黨內監督條例》的要求。以胡錦濤同志為新一屆中央領導集體果斷決策,將制定《黨內監督條例》列入重要工作日程。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紀委書記吳官正、中央書記處書記、中央紀委副書記何勇同志高度重視并直接領導《黨內監督條例》的起草工作,中央紀委副書記夏贊忠同志具體負責主抓。立足于已有的工作基礎,在中央紀委和有關部門的共同努力下,經過一年多時間的調查研究、起草撰寫,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幾經修改,數易其稿,條例最終誕生。條例的出臺,是黨數十年加強自身建設成果的體現,反映了黨完善自我的堅定決心。
《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近7000字,分“總則”、“監督職責”、“監督制度”、“監督保障”、“附則”5章,共47條,系統地回答了監督者的地位、權力,以及監督的重點、路徑、辦法等重大現實和理論問題!鞍l展黨內民主,加強黨內監督,維護黨的團結統一,保持黨的先進性”則作為主線,貫穿于條例通篇。
李永忠特別向記者介紹了條例中最引人關注的五大亮點??
亮點之一,首次正式確立各級紀委為黨內監督的專門機關。紀委作為同級黨的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兩個委員會之一,不能等同于同級黨委的一個工作部門,而是實施黨內監督的專門機關。有些人以前有模糊認識,一個原因是紀委的監督地位規定不清。按照監督條例規定,紀委在黨委統一領導下,專司黨內監督的權力。從領導關系而言,中央紀委在中央委員會領導下進行工作,地方紀委和基層紀委在同級黨委和上級紀委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從職責劃分而言,紀委作為黨內監督專門機關,在對黨員領導干部行使權力進行監督乃至查處違紀犯罪案件上有相對獨立性。
亮點之二,明確提出黨內監督的重點,是各級領導機關、領導干部,特別是各級領導班子的主要負責人。權力的架構是個“金字塔”,對權力的監督則應呈“倒金字塔”。權力有多大,對其監督的力也應有多大。如同汽車一樣,動力越大,制動功能就越要強大,否則必然出事。將各級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干部列為監督的重點,既是制約和預防,更是對他們的關心和愛護。
亮點之三,首次規定了黨代表的監督權利和責任,從而為全面深入推行黨代會常任制找到了最佳切入點。按照條例規定,黨的各級代表大會代表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除履行黨員的監督責任和享有黨員的監督權利外,按照有關規定對其選舉產生的黨的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及其成員行使監督權,反映所在選舉單位黨員的意見和建議。從而改變了過去要求黨員和黨代表履行義務多,而保障其行使權利少的狀況,結束了各級黨代表一會幾天就終止其使命的歷史,這對發展黨內民主具有重大的意義。
亮點之四,將各地在實踐中探索并總結的監督辦法和經驗,上升為黨內法規制度。條例第三章用10節的篇幅,分別對10項監督制度進行了具體規定。其中的集體領導和分工負責、重要情況通報和報告、述職述廉、巡視、詢問和質詢等,則成為制度監督的創新和亮點。比如巡視制度,既有利于解決“同體監督”軟弱無力和“看得見的管不著,管得著的看不見”的問題,又有利于克服少數“一把手”腐敗過程中“事前基本沒有監督,事中基本難于監督,事后基本不是監督”的弊端。又如,實行述職述廉制度,可經常使領導干部明白其權力的來源,起到警示、提醒作用。
亮點之五,以黨的法規形式,確認輿論監督的地位和作用。黨內監督條例中關于“黨的各級組織和黨員領導干部應當重視和支持輿論監督,聽取意見,推動和改進工作。”這對于整合監督資源,進一步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意義重大。
最后,李永忠強調,監督條例的出臺,看起來好像只是黨內法規制度建設的一小步,實質則是發展黨內民主、加強黨內監督、嚴格黨的紀律、維護黨的團結統一的一大步。我認為,沒有以制度為載體的民主,常流于形式;缺乏以制度為保障的監督,易走過場。條例的出臺將對我們的制度建黨、制度反腐進程產生深遠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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