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中全會對黨內監督條例做了哪些修訂
關于對黨員領導干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和改進對黨員領導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根據黨委(黨組)要求,紀律檢查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黨員領導干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對下一級領導班子成員,根據具體情況,也可以委托其所在黨委(黨組)的主要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
第三條 黨員領導干部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對其進行誡勉談話:
(一)不能嚴格遵守黨的政治紀律,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決議、決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二)不認真執行民主集中制,作風專斷,或者在領導班子中鬧無原則糾紛;
(三)不認真履行職責,給工作造成一定損失;
(四)搞華而不實和脫離實際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鋪張浪費,造成不良影響;
(五)不嚴格執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用人失察失誤;
(六)不嚴格執行廉潔自律規定,造成不良影響;
(七)其他需要進行誡勉談話的情況。
第四條 誡勉談話時,應當向談話對象說明談話原因,認真聽取其對有關問題的解釋和說明,指出需要注意的問題,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第五條 紀律檢查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應當采取適當方式,對誡勉談話對象存在的主要問題的改正情況進行了解。對于沒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顯的,應當根據黨委(黨組)的意見,予以批評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組織處理。
第六條 紀律檢查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針對群眾反映的黨員領導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質、廉政勤政、選人用人等方面的問題,也可以用書面形式對被反映的黨員領導干部進行函詢。
第七條 黨員領導干部在收到函詢的十五個工作日內,應當實事求是地作出書面回復。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如期回復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說明理由。對函詢問題未講清楚的,可再次對其進行函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進行了解。對無故不回復的,應當責令其盡快回復。
第八條 對黨員領導干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要嚴格履行審批程序。一般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紀律檢查機關或者組織(人事)部門的有關單位提出意見,報本機關或者本部門領導批準。
第九條 黨員領導干部接受組織誡勉談話和函詢,要如實回答問題,不得隱瞞、編造、歪曲事實和回避問題,不得無故不回復組織函詢,不得對反映問題的人進行追查,更不得打擊報復。對違反者,應當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
第十條 黨員領導干部的誡勉談話記錄(需經本人核實)和回復組織函詢的材料,由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機關或者部門留存。
第十一條 有關工作人員對黨員領導干部進行的誡勉談話和函詢內容要嚴格保密。對失密、泄密者,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非中共黨員領導干部,需要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適用本辦法。
第十三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關于對黨員領導干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辦法,由解放軍總政治部參照本辦法制定。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中央組織部商中央紀委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關于對黨員領導干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暫行辦法-誡勉談話程序 1、按干部管理權限,由紀檢機關或組織部門提出誡勉談話建議,報黨委主要領導批準;
2、在誡勉談話前,應當通知談話對象所在單位黨組織,并向談話對象發出《領導干部誡勉談話通知書》,將談話的時間、地點和內容通知談話對象;
3、談話對象必須按照通知的時間、地點自覺接受組織的談話,無特殊原因,不得變更;也可以用書面形式對被反映的黨員干部進行函詢。黨員干部在收到函詢十五個工作日內,應當作出書面回復,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如期回復的,必須在規定期限內說明理由。對函詢問題未講清楚的,可再次對其進行函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進行了解。對無故不回復的應當責令其盡快回復;
4、誡勉談話一般由紀檢機關或組織部門進行,談話人不得少于兩人,同時指定專人做好談話記錄;
5、誡勉談話時,應當向談話對象說明談話原因,明確指出反映或存在的問題;
6、談話時,談話對象應如實匯報思想和工作情況,以及黨風廉政建設有關規定情況;允許談話對象就有關問題做出解釋和提出不同意見,提供有關材料;對主談對象提出的有關建議、希望和要求,談話對象應有明確的表態。
7、談話人根據談話對象的陳述和掌握的情況,指出其需要注意的問題,進行批評教育和幫助,并要求其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措施;
8、誡勉談話對象就談話人所提出的要求表明態度;
9、談話結束后,談話人員應當做好備忘性記錄。將談話的時間、地點、談話人員、談話對象、談話的簡要內容等基本情況填入《誡勉談話備案表》,并由紀檢監察組織指定專人保管。受領導委托、指定進行談話的,事后應及時向授權的領導報告談話情況。誡勉談話對象核實談話記錄并簽字;
10、誡勉談話后,談話對象必須在15個工作日內寫出書面說明,報送談話的紀檢機關和組織部門。
11.十分真切
關于對黨員領導干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暫行辦法-誡勉談話的類別 (一)警示提醒。針對群眾有舉報、社會有反映,違反基本道德要求,有腐敗苗頭和傾向性的問題,以詢問、告誡為主要內容,及時給予警示和提醒。
(二)誡勉督導。對在工作中出現的問題,本著既糾正偏差又保護工作熱情的原則,以督察引導、勉勵幫助為主要內容,促其從思想上認識問題,從行動上改正缺點。
(三)訓誡糾錯。對有些輕微違紀行為和一般性錯誤的問題,本著“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則,以批評訓示、強制改正為主要內容,給予訓誡和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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