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的解讀
為全面貫徹落實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工作領導小組工作要點,加強節日期間普法宣傳教育工作,督促各級黨員干部切實將紀律挺在前面。近日,市紀委通過搜集相關資料,對《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的部分內容進行解讀,現摘編如下:
《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以下簡稱《條例》)共5章,即總則、監督職責、監督制度、監督保障、附則,47條。它的頒布實施,對于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發展黨內民主,加強黨內監督,維護黨的團結統一,保持黨的先進性,始終做到立黨為公、執政為民,起到了重要作用。廣大黨員干部要進一步提高認識,自覺履行黨內監督的職責,正確行使黨內監督的各項權利。
一、“一把手”成為黨內監督重點
《條例》明確規定:“黨內監督的重點對象是黨的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特別是各級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
《條例》首次以法規的形式確立監督的重點對象,強調對“一把手”的監督,并將其列為監督的重點,是《條例》的一個重要特點。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都是黨內監督的對象,也是黨內監督的主體。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在班子中處于核心地位,決策和決策的執行都起著關鍵作用,負有全面責任,這種特殊地位和影響,要求把他們作為監督重點對象之中的重點。
二、黨內監督各負其責
《條例》專門設立《監督職責》一章,規定了黨的各級委員會、黨的各級委員會委員、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黨員、黨的各級代表大會代表在黨內監督方面的職責或責任、權利,第一次把這六種主體的監督職責或責任、權利以黨內法規的形式固定了下來。
《條例》規定了上述六種主體的監督職責或責任、權利,是根據黨章關于黨委、紀委職責、任務和黨員權利、義務等規定,根據黨內監督工作的實踐經驗和發展規律而提出的,這六種主體在黨內監督工作處于關鍵和基礎的地位。他們的監督作用能否真正發揮,他們的監督工作是否實現規范化、制度化,對黨內監督工作起著決定性作用。
三、黨內監督確定七大重點內容
一是遵守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維護中央權威,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決議、決定及工作部署的情況;二是遵守憲法、法律,堅持依法執政的情況;三是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的情況;四是保障黨員權利的情況;五是在干部選拔任用中執行黨和國家有關規定的情況;六是密切聯系群眾,實現、維護、發展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情況;七是廉潔自律和抓黨風廉政建設的情況。
四、突出黨內監督與黨外監督相結合
《條例》規定:“黨內監督要與黨外監督相結合。黨的各級組織和黨員領導干部,應當自覺接受并正確對待黨和人民群眾的監督!薄稐l例》不僅重視來自黨內的監督,還非常重視黨外監督,即來自人民群眾的監督和輿論的監督。”
五、禁止被監督者打擊報復監督者
《條例》明確規定,鼓勵、支持、保護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干部、黨員、黨的代表大會代表在黨內監督中發揮積極作用。對署真實姓名反映問題或檢舉、控告違紀違法行為的,黨組織和有關人員應當為其保密;對泄露的要追究責任。對檢舉、控告黨員或黨組織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經查證屬實的,給予表揚或獎勵。對打擊報復監督者的,對以監督為名侮辱、誹謗、誣陷他人的,以及在監督中有其他違紀違法行為的,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六、詢問和質詢成為新的黨內監督制度
《條例》規定,地方各級黨委委員、紀委委員有權對黨委、紀委全體會議決議、決定執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詢問和質詢,有關部門應該作出說明、解釋或答復。
七、可以要求罷免或撤換不稱職干部的制度
《條例》規定,地方黨委、紀委委員可以向上級黨組織提出要求罷免或撤換所在委員會不稱職的委員、常委。受理罷免或撤換要求的黨組織應當認真研究處理!稐l例》通過發展黨內民主、加強干部監督工作,使罷免或撤換不稱職干部工作成為一項經常性的工作,對于防止和減少用人上的失察失誤,防止和糾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完善干部能上能下、優勝劣汰的機制具有重要意義。
八、談話和誡勉制度有利于預防腐敗
《條例》規定,各級黨委、紀委領導班子成員和黨委組織部門負責人,應當不定期與黨委工作部門、直屬機構、派出機關以及相當于這一級別的黨組(黨委)和下級黨組織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談話,主要了解該地區、該系統、該單位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民主集中制、實施黨內監督的情況和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廉政勤政的情況,提出建議和要求。黨委(黨組)或組織(人事)部門對領導干部進行任職談話,應當把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和存在的問題作為重要內容。
《條例》規定,發現領導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職責、工作作風、道德品質、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頭性問題,黨委(黨組)、紀委和黨委組織部門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及時對其進行誡勉談話。對該領導干部提出的誡勉要求和該領導干部的說明及表態,應當作書面記錄,經本人核實后,由組織(人事)部門或紀律檢查機關留存。
九、民主生活會步入制度化軌道
《條例》明確規定,黨內民主生活會必須符合規定要求,否則將被責令重新召開,使民主生活會步入了制度化軌道。
《條例》規定,黨組織應當堅持和健全黨員領導干部民主生活會制度,按照規定開好民主生活會。通過民主生活會,統一思想,改進作風,加強監督,增進團結,提高依靠自身力量解決問題和矛盾的能力?h以上黨和國家機關黨員領導干部應當按照規定參加雙重組織生活會。領導班子召開民主生活會要切實保證質量。民主生活會的主題應當按照上級黨組織的要求、針對黨性黨風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確定。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對開好民主生活會負責,并承擔制定和落實領導班子整改措施的領導責任。
《條例》規定,黨員、群眾和下級黨組織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意見,民主生活會情況和整改措施,應當按照規定如實上報,并將民主生活會情況和整改措施及時在一定范圍通報。黨員有權了解本人所提意見和建議的處理結果。
《條例》同時規定,上級黨組織應當加強對下級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的指導和監督。發現下級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主題不符合要求,應當提出明確意見,必要時可以直接確定;認為下級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不符合規定要求,可以責令重新召開。
十、黨內監督走向制度化
《條例》第三章用十節的篇幅分別對集體領導和分工負責、重要情況通報和報告、述職述廉、民主生活會、信訪處理、巡視、談話和誡勉、輿論監督、詢問和質詢、罷免或撤換要求及處理共10種監督制度作出具體規定。這樣設置和規定,符合黨內監督工作的實際,體現了黨內監督工作的規律,針對性、操作性和指導性都很強,其目的在于推進黨內監督的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保證黨內監督健康有序、富有成效地開展。黨內監督涉及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對象分布面廣,監督層次很多,只有把原則要求與制度規范結合起來,才能保證監督的質量和效能。
十一、各級黨委及其委員如何進行黨內監督
《條例》明確規定了各級黨委及其委員黨內監督的職責。
各級黨委在黨內監督方面應當履行的職責是:領導黨內監督工作,明確同級紀委和黨委工作部門、直屬機構、派出機關以及相當于這一級別的黨組(黨委)在黨內監督方面的任務和要求;制定貫徹上級黨組織和同級黨的代表大會關于加強黨內監督工作決議、決定的措施,研究解決黨內監督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對黨委常委、委員,同級紀委和黨委工作部門、直屬機構、派出機關以及相當于這一級別的黨組(黨委)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進行監督;對下一級黨組織及其領導班子,特別是主要負責人進行監督;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和基層委員會監督上級黨委、紀委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各級黨委委員在黨內監督方面的責任是:對所在委員會、同級紀委和黨委工作部門、直屬機構、派出機關以及相當于這一級別的黨組(黨委)的工作進行監督;對所在委員會、同級紀委的常委、委員和黨委工作部門、直屬機構、派出機關以及相當于這一級別的黨組(黨委)的負責人進行監督;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和基層委員會委員,對前列監督范圍內的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干部的問題和意見,署真實姓名以書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黨委常委會、同級紀委常委會提出或向上一級黨委、紀委反映;中央委員對中央政治局委員、常委的意見,署真實姓名以書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或中央紀委常委會反映。
對委員署真實姓名反映的問題、意見和建議,有關部門或人員應當及時轉達,不得扣壓;有關黨組織應當及時研究、處理并以適當方式答復。
十二、普通黨員如何進行黨內監督
《條例》明確了黨員在黨內監督方面的責任和權利。
這些責任和權利主要是:及時向黨組織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維護群眾的正當利益;對黨的決議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在黨的會議上或向黨的組織提出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見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反映,但不得公開發表同中央決定相反的意見;在黨的會議上有根據地批評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勇于揭露和糾正工作中的缺點、錯誤;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違紀違法的事實,同消級腐敗現象作斗爭;參加黨組織開展的評議黨員領導干部活動,發表意見。
十三、首次明確紀委是黨內監督的專門機關
《條例》明確規定,紀委是黨內監督的專門機關,這是第一次以黨內法規的形式明確黨內監督的專門機關,是一個重大突破。
《條例》規定,中央紀委在中央委員會領導下,地方和基層紀委在同級黨委和上級紀委領導下,在黨內監督方面應當履行的職責是:協助同級黨委組織協調黨內監督工作,組織開展對黨內監督工作的督促檢查;對黨員領導干部履行職責和行使權力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處理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比較重要或復雜的案件;向同級黨委和上一級紀委報告黨內監督工作情況,提出建議,依照權限組織起草、制定有關規定和制度,作出關于維護黨紀的決定;受理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行為的檢舉和黨員的控告、申訴,保障黨員的權利。同時,還規定了地方和部門紀委、黨組紀檢組可以直接向上級紀委報告本地區、本系統、本單位發生的重大問題等。
紀委委員在黨內監督方面的責任是:對所在委員會及其派駐機構、派出的巡視機構的工作進行監督;對所在委員會常委、委員和派駐機構、派出的巡視機構的負責人進行監督;黨的地方各級紀委委員和基層紀委委員,對前列監督范圍內的紀檢機關(機構)和黨員領導干部的問題和意見,署真實姓名以書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紀委常委會、同級黨委提出或反映,對所在委員會委員、常委的意見還可以向上一級黨委和紀委反映;中央紀委委員對中央紀委常委的意見,署真實姓名以書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紀委常委會或中央政治局常委會反映。
對委員署真實姓名反映的問題、意見和建議,有關部門、機構或人員應當及時轉達,不得扣壓;有關黨組織應當及時研究、處理并以適當方式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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