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要修訂《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
2003年12月31日印發的《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實施多年來,對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加強黨內監督,維護黨的團結統一,起了重要作用。但隨著形勢發展,《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已不能完全適應全面從嚴治黨新的實踐需要,如有些規定比較原則,操作性不強,約束力不夠。黨的十八大提出,要加強黨內監督,嚴格規范權力行使,加強對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干部行使權力的監督;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對強化黨內監督提出了明確要求,特別是四中全會提出依法治國、依規治黨,為修訂《黨內監督條例(試行)》提供了重要遵循。中央2013年決定修改《黨內監督條例(試行)》;近年來,各級黨委堅持全面從嚴治黨,落實黨委主體責任和紀委監督責任,強化問責機制,積累了不少經驗,也需要在修訂《黨內監督條例(試行)》中體現出來。這些為修訂《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奠定了重要基礎,修訂工作時機成熟、條件具備。
另外,黨的十八大進一步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目標,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全面深化改革,四中全會提出全面依法治國,五中中央提出制定“十三五”規劃建議,這樣,六中全會討論黨建問題比較合適。在六中全會討論修訂《黨內監督條例(試行)》,也是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之全面從嚴治黨符合邏輯的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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