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屆六中全會黨內監督條例修訂了哪些重要事項
《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17日全文公布。專家認為,條例的頒布施行,標志中共反腐敗斗爭已經從依靠領導人的政治意愿轉移到依靠制度規范,中共反腐斗爭的制度建設步入新的階段。中紀委反腐專家李永忠說,中國在較長時間內基本上是依靠領導人的決心和態度來反腐敗,這是一種權力反腐敗模式。十六大提出了“要著重加強制度建設,實現政治的制度化、規范化和程序化”等一系列重要論斷,為制度反腐提供了廣闊的發展空間。2004年出臺的《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將成為中國反腐制度化建設的新起點。他說,這也是目前擁有6800萬黨員的中國共產黨,在建黨82年、執政54年來,第一個全面、系統的推行自我約束與促進自我發展的黨內制度規范。
條例最引人矚目之處是,監督的對象直至最高層和一把手。條例規定: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報告工作;監督的重點對象是黨的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特別是領導班子的主要負責人。“它的意義無疑非常重大,”從事黨建研究多年、參與過條例意見征集和修改的中央黨校教授陳登才說。根據黨章規定,由黨的全國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中央委員會,其工作報告要接受黨代會的審查。但對于由中央委員會選舉產生的政治局及政治局常務委員會,黨章并沒有相應的規定。條例中明確提出“報告工作”制度,意味著黨的最高領導層也要接受監督。
中共加強對“一把手”監督的努力,在去年的一系列反腐要案中得到印證。2003年,中國共有13名省部級腐敗高官被查處,如此多的高官被查處,如此多的腐敗大案要案被公開披露,為改革開放以來所少見。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汪玉凱說,原河北省委書記程維高、原國土資源部部長田鳳山等要案,表明很多對下級官員行之有效的監督體制,到了省部一級就失效了。在省內,人大、紀檢都無法對省部級干部形成有效的監督,形成巨大的真空地帶。這一監督真空有望被新條例所彌補。這個包含47條、一萬多字的條例,對保證黨內的正常工作程序作了一系列的明確規定:對集體領導和分工負責進行了明確規定,意在保障和發揚黨內民主,防止個人專斷;對述職述廉進行了詳細規定,意在充分保障和發揮各級黨的委員會成員對同級黨委領導成員尤其是主要負責人的監督作用;對民主生活會進行了明確規定,意在發揮黨員對黨的各級領導干部的監督作用;對信訪處理進行了明確規定,意在保障和發揮黨員、群眾對黨的領導機關和干部尤其是領導干部的違紀違法問題進行舉報控告的權利和作用;條例還對輿論監督、談話和誡勉、罷免或撤換和監督保障進行了明確規定。
李永忠說,《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尤其加大了普通黨員群眾的監督權力。草案中含有以下條文:凡向黨組織檢舉黨員或下級黨組織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的以及黨員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權益行為的,黨組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調查處理;黨員群眾有權申訴、控訴、檢舉、揭發有關部門和人員,有關部門和人員不能破壞、壓制、打擊、報復,否則將受到黨紀國法的處罰。
中紀委特約研究員、反腐專家邵道生認為,群眾是對領導干部進行監督的主要渠道。落實黨內監督機制的根本,就必須將監督權還給普通黨員和各級群眾。中紀委特約研究員、國情專家胡鞍鋼指出,中國正處在經濟與社會轉型過程中腐敗多發期、群發期和并發期,同時也進入了改革攻堅階段腐敗與反腐敗相持期。中央紀委向中共十五大、十六大提交的工作報告中,有這樣一組數據:1992年至2002年的兩個五年間,全國處分黨員數分別為669300人和846150人,后者比前者增加26.4%,處分省部級領導干部數分別為78人和98人,增加25.6%。據中紀委連續8年進行的隨機抽樣、直接入戶的黨風廉正建設問卷調查結果統計,1996年群眾對反腐倡廉的滿意度只有32.8%,達到歷年最低點,而2003年這個數字回升為51.9%。
胡錦濤在2003年2月中紀委二次全會上發表講話時提出了“三個仍然”的論斷:“現在一些腐敗現象仍然比較突出,導致腐敗現象易發多發的土壤和條件還存在。反腐敗斗爭的形勢仍然是嚴峻的。反腐敗斗爭的任務仍然是繁重的!笔笠詠恚袊伯a黨反腐敗的制度化進程明顯加快,一是加緊制定頒發了《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二是加緊修改并頒發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三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廉政法》正在中央紀委主持下緊鑼密鼓地進行調研起草,四是中央紀委召開了一次高規格的全國紀檢檢察法律工作會議,會議提出目標:“在2010年前建立起能夠適應新時期黨的建設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需要的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法規制度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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