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經濟穩定、健康發展和城鄉一體化進程的加快,農村養老保險也凸顯出許多亟待完善和解決的問題,如何破解?筆者談一點看法。
制度設置不合理。目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使用的仍然是1992年出臺的(試行)方案、辦法和規定。在保險對象、交費年齡、交費標準、基金管理、增值渠道、經費來源等問題設置已不適應新形勢發展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制約著農保事業的發展。如在投保的對象上,局限于農民。隨著城鄉一體化進程的加快,打破了城鎮戶口與農業戶口的界限,農保的服務對象應加以調整,服務領域也應拓寬。在模式的設置上采用了諸多商業保險的做法,社會保險特征不明顯。最突出的問題是不能保障農村弱勢群體的利益,現行的政策無法從根本上解決他們的后顧之憂,保障水平偏低,達不到“老有所養”的目的。
監管機制不健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機制的基本原理就是通過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實現保險金的收支平衡。雖然《基本方案》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設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委員會,實施對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的指導和監督。但由于基金實行的是省、市、縣三級管理,按比例分級使用,職責和義務不明確,出現運營風險無人承擔,基金運營缺乏較好的約束機制。
政策作用不突出。一方面,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因集體積累削弱,保險補助落實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堅持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在政策上予以扶持的原則。政策扶持集中體現在鄉鎮企業職工參加養老保險,集體補助部分可稅前列支。而大部分以種田謀生的農民則享受不到這一待遇。目前,有相當部分村組集體積累實際是“空殼子”,即使集體經濟較雄厚的村組,其公益金積累在收入分配中所占的比例也是微乎其微,農保中的、集體補助為輔也就成了一句空話,農民參加養老保險實際上成了純個人儲蓄積累保險;另一方面,養老金給付利率不穩定,養老保險擴面難。
如何破解這些難題?筆者認為,首先,加強法律建設。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為保障農民年老喪失勞動能力以后的基本生活,而實行的一項帶有全局性、長遠性的社會保障制度。發達國家的養老保險制度之所以較成熟,除有其較強的經濟實力作后盾外,還是靠完備的法制體系強制推行的。而目前我國農村養老保險中存在的諸多問題,都與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養老保險法規有很大關系。因此,為促進農村養老保險工作的良性有序發展,必須盡快通過立法建立和健全社會養老保險法律制度。
其次,實行政事分開的管理體制。將農村保險基金的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逐步將養老保險費的征繳、基金運營和養老金的發放業務分開。逐步建立起相對獨立的社會保障金融機構,專事保險基金的管理和投資活動,使農村保險基金主要由行政事業機構經營逐步向依靠市場運營過渡。如社會保障管理委員會,該機構主要是履行政府的社會保障職能,負責制定包括農村在內的社會保障發展規劃、重大政策和有關法規、規章,并對社會保障事業機構進行必要的指導與監督。
再次,設立獨立的監管機構。在基金運營機構之外設立具有權威性和公正的社會監管機構(如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等),該機構的職能是對社會保障管理機構的有關法規、政策、制度的執行情況和基金的收支、運營等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為確保監督的廣泛性,應建立開放式的監督機制,完善審計、監察、財政等有關部門聯合組成的外部監督制度,以保證基金安全。
最后,要嚴格控制參保人員年齡結構,將參保人員年齡控制在40周歲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