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義市新型農村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統籌城鄉的社會養老保障體系,規范和完善我市新型農村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和《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11〕18號)以及貴州省人民政府關于開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意見(黔府發〔2009〕37號、黔府辦發〔2011〕76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基本原則是“;、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從城鄉居民實際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標準與經濟發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個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政府主導和居民自愿相結合,引導城鄉居民普遍參保;根據中央確定的基本政策和省制定的意見,市級制定管理辦法,縣(區、市)制定具體實施方案。
第三第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任務目標是建立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城鄉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我市城鎮居民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合并實施,于2011年7月1日同時啟動,到2012年基本實現全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全覆蓋。
第四條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范圍是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生)、不符合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加條件的城鎮非從業居民和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可以在戶籍地自愿參加城鎮和農村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第二章 個人賬戶及資金籌集
第五條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由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構成。鼓勵有條件的村集體、社區(居委會)、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和個人為參加新農保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參保人提供資助。
第六條 社保經辦機構為每個參保個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地方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及其他來源的繳費資助,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目前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當年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
第七條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農村居民繳費標準設為每年100元?800元八個檔次,城鎮居民每年繳費標準在此基礎上增加900元、1000元、1200元、1600元4個檔次,共12個檔次。參保人在一個繳費年度內自主選擇檔次繳費,中斷繳費的,可以跨年度補繳,多繳多得。市級將依據國家、省的政策適時調整繳費標準。各地也可結合實際將新農保繳費檔次與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繳費檔次保持一致。
第八條 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從啟動之日起,參保人按年按時繳費的,除省每年對其給予10元標準補貼,市、縣兩級財政還將對參保人每人每年各補貼10元。市、縣兩級補貼資金列入當年財政預算,按要求及時撥付到位,做實個人賬戶。參保人補繳養老保險費的,政府不予補帖。
第九條 有條件的縣(區、市)對參保人選擇較高擋次標準繳費的,可給予適當鼓勵,具體標準和辦法由縣(區、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條 對重度殘疾人,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個人繳費最低標準的50%為其繳費;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重度殘疾人,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個人繳費最低標準為其全額繳納。重度殘疾人的界定,原則上以持有的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為依據。
第三章 養老金待遇及領取條件
第十一條 城鄉居民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中央和省確定的基礎養老金為每人每月55元,各縣(區、市)人民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對長期繳費的城鄉居民適當提高和加發基礎養老金,提高和加發部分資金由地方政府自行籌集。
第十二條 城鄉居民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
第十三條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人員死亡,個人賬戶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依法繼承,政府補貼余額用于支付其他參保人的待遇。領取養老金人員死亡,發放喪葬補助費,基本標準為500元?800元,地方政府根據實際情況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