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改進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健全選拔任用和管理監督機制,建設一支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于擔當、清正廉潔的高素質事業單位領導人員隊伍,更好地發揮事業單位在建設現代化內蒙古、打造祖國北疆亮麗風景線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等黨內法規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盟市級以下黨委和政府直屬以及部門所屬事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盟市級以下人大常委會、政協、紀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群眾團體機關所屬事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
本辦法所稱事業單位不包括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
黨內法規和法律法規對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管理,應當體現事業單位公益性、服務性、專業性、技術性等特點,遵循領導人員成長規律,推進領導人員能上能下、能進能出,激發事業單位活力,推動各項事業又好又快發展。
第四條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管理,應當堅持下列原則:
(一)黨管干部原則;
(二)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原則;
(三)注重實績、群眾公認原則;
(四)尊重人才、公平公正原則;
(五)監督約束、激勵關懷原則;
(六)分級分類管理原則;
(七)依法依規辦事原則。
第五條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履行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職責,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任職條件和資格
第六條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政治素質好,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學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理想信念堅定,始終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堅決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堅持民主集中制,帶頭踐行,忠實履行公共服務的政治責任和社會責任。認真貫徹黨的民族政策,自覺維護民族團結,積極投身民族團結進步事業;
(二)組織領導能力強,善于科學管理、溝通協調、依法辦事、推動落實,有較強的公共服務意識和改革創新精神,工作實績突出;
(三)具有勝任崗位職責所必需的專業知識、職業素養或者從業經歷,熟悉有關政策法規和行業發展情況,業界聲譽好;
(四)事業心和責任感強,勇于擔當,敢于負責,求真務實,團結協作,熱愛公益事業,群眾威信高;
(五)道德品行端正,有良好的個人修養,模范遵守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和家庭美德,公道正派,誠實守信,情趣健康,遵紀守法,廉潔從業。
擔任黨內領導職務的領導人員,應當牢固樹立黨建責任意識,熟悉黨務,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
正職領導人員,應當具有駕馭全局的能力,善于抓班子帶隊伍,民主作風好,自身要求嚴格。
第七條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資格:
(一)一般應當具有大學?埔陨衔幕潭取
(二)提任六級以上管理崗位領導職務的,一般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和五年以上工作經歷。
(三)提任七級、八級管理崗位領導職務的,一般應當具有四年以上工作經歷。其中,獲得碩士研究生學位學歷擔任八級管理崗位領導職務,或者獲得博士研究生學位學歷擔任七級管理崗位領導職務的,可以將工作經歷的年限放寬為兩年以上。
(四)從管理崗位領導職務副職提任正職的,應當具有副職崗位兩年以上任職經歷;從下級正職提任上級副職的,應當具有下級正職崗位三年以上任職經歷。
(五)應當經過黨校、行政學院、干部學院或者干部教育培訓管理部門認可的其他培訓機構的培訓,培訓時間達到有關要求。確因特殊情況在提任前未達到培訓要求的,應當在提任后一年內完成。
(六)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七)符合有關黨內法規、法律法規和行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任職資格要求。
第八條從專業技術崗位到管理崗位擔任領導職務的,其任職資格應當符合第七條第(一)、(二)、(三)、(五)、(六)、(七)項規定,并且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崗位)任職經歷和一定的管理工作經歷。其中,從專業技術崗位到管理崗位擔任領導職務正職的,應當具有三年以上管理工作經歷。具體條件為:
(一)擔任五級管理崗位領導職務的,應當現聘在專業技術四級以上崗位,或者在專業技術七級以上崗位工作兩年以上。
(二)擔任六級管理崗位領導職務的,應當現聘在專業技術七級以上崗位,或者在專業技術十級以上崗位工作五年以上。
(三)擔任七級管理崗位領導職務的,應當現聘在專業技術八級以上崗位,或者在專業技術十級以上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擔任八級管理崗位領導職務的,應當現聘在專業技術十級以上崗位,或者在專業技術十二級以上崗位工作三年以上。
(五)擔任九級管理崗位領導職務的,應當現聘在專業技術十二級以上崗位,或者在專業技術十三級以上崗位工作三年以上。
第九條特別優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適當放寬任職資格。
放寬任職資格以及從專業技術崗位到管理崗位擔任領導職務正職或者擔任七級以上管理崗位領導職務的,必須從嚴掌握,并報經上級組織(人事)部門批準。
第三章選拔任用
第十條選拔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堅持正確用人導向,嚴格標準條件和程序,按照核定或者批準的領導職數和崗位設置方案,精準科學選人用人,注重優化領導班子結構,增強班子整體功能。注意拓寬視野,打破身份等限制,吸引優秀人才。
第十一條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根據事業單位不同領導體制和領導班子建設實際,提出啟動領導人員選拔任用工作意見,在綜合研判、充分醞釀的基礎上形成工作方案,并按照組織考察、會議決定等有關程序和要求認真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選拔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根據行業特點和崗位要求,可以采取組織選拔、競爭(聘)上崗、公開選拔(聘)等方式進行,也可以探索委托相關機構遴選等方式進行。
第十三條嚴格執行考察制度,對事業單位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必須依據任職資格條件和崗位職責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績、廉表現,著重了解政治品質、作風品行、廉潔自律等情況,深入了解專業素養、管理能力、職業精神和工作實績等情況,防止“帶病提拔”。
第十四條綜合分析人選的考察考核、一貫表現和人崗相適等情況,全面歷史辯證地作出評價,既重管理能力、專業水平和工作實績,更重政治品質、道德品行,防止簡單以票或者以分取人。
第十五條任用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區別不同情況實行選任制、委任制、聘任制。對行政領導人員,逐步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對打破身份等限制選拔的領導人員,一般應當實行聘任制。
實行聘任制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聘任關系通過聘任通知、聘任書、聘任合同等形式確定,所聘職務及相關待遇在聘期內有效。
第十六條提任管理崗位領導職務的,應當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個工作日。
第十七條提任非選舉產生的管理崗位領導職務的,實行任職試用期制度,試用期一般為一年。同崗位續聘(任)的,可以不再實行試用期。
第十八條選拔任用工作具體程序和要求,參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事業單位實際確定。
第四章任期和任期目標責任
第十九條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一般應當實行任期制。
每個任期一般為三至五年,任期內應當保持相對穩定,一般應當任滿一個任期。在同一崗位連續任職一般不超過十年。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經批準后可以適當延長任職年限。
第二十條事業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一般應當實行任期目標責任制。任期目標內容的設定,應當體現不同行業、不同類型事業單位特點,注重打基礎、利長遠、求實效。
事業單位領導班子任期目標一般主要包括政治責任、事業發展、服務成效、管理創新、安全穩定、人才培養、廉潔從業和黨的建設等方面,具體內容可以根據事業單位實際確定。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任期目標一般應當在領導班子任期目標基礎上進行細化分解,結合崗位職責和分管工作制定。擔任事業單位黨內領導職務的領導人員應當將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責任、黨建工作責任制和提升黨建工作科學化水平等作為重要的任期目標。
事業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可以依據任期目標制定年度目標,年度目標以年度重點工作形式確定,做到任務明確、內容具體、切實可行。
第二十一條任期目標由事業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確定,一般應當在新領導班子任期開始后三個月內提出。
事業單位領導班子的任期目標一般應當報經主管機關批準或者備案,不涉密的在單位內公布。
制定任期目標時,應當充分聽取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代表的意見,注意體現服務對象的意見。
第五章考核評價
第二十二條事業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的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己嗽u價以任期目標為依據,以日常管理為基礎,注重業績導向和社會效益,突出黨建工作實效。
平時考核一般采取績效分析、專項工作檢查、隨機調研和重點工作督查等方式進行。
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一般采取述職述廉、民主測評、個別談話、績效評估和綜合評價等方法,重點考核年度或者任期目標完成情況。年度考核一般在每年年底或第二年年初進行,任期考核一般在領導班子任期結束前進行。年度考核與任期考核時間相距不超過三個月的,根據情況可以合并進行,分別確定年度考核與任期考核結果。
第二十三條積極推進分類考核,健全完善符合民族地區實際、體現行業特點的考核內容和指標體系,合理設置指標權重。
注意改進考核方法,堅持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內部評價和外部評價相結合,積極探索運用服務對象滿意度測評等方法,擴大考核民主,簡化考核程序,提高考核效率。
第二十四條綜合分析研判考核情況和日常了解掌握情況,充分運用巡視(巡察)機構反饋、經濟責任審計、服務對象評價、信訪舉報等結果,客觀公正地作出評價,形成考核評價意見,確定考核評價等次。
事業單位領導班子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評價等次,分為優秀、良好、一般、較差;領導人員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評價等次,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考核結果以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內公布。
第二十五條考核工作具體程序可以參照黨政機關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年度考核辦法,結合不同領域事業單位的特點和實際情況確定。
第二十六條考核評價結果作為領導班子建設和領導人員培養、使用、獎懲等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職業發展和激勵保障
第二十七條完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培養教育制度,將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培養教育納入各級黨委(黨組)和行業主管部門教育培訓計劃,有針對性地開展理論培訓、專業培訓和任職培訓。
重點加強理想信念、道德品行、作風建設教育,把嚴明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擺在突出位置,將能力培養和管理素質培養貫穿始終,全面提高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思想政治素質和履職能力。
強化實踐鍛煉,定期選派有發展潛力和培養前途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到基層一線、關鍵崗位、艱苦地區掛職,有計劃地選派一定數量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到上級機關、先進發達地區掛職。
第二十八條完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交流制度,統籌推進事業單位之間、事業單位與黨政機關和國有企業之間領導人員的交流。注重選拔事業單位優秀領導人員進入黨政領導班子。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交流一般由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組織實施,嚴格把握交流人選的資格條件。同一領導人員不宜頻繁交流。
第二十九條統籌做好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后備人才隊伍建設工作,注重培養選拔事業單位優秀年輕干部、女干部、少數民族干部和黨外干部進入事業單位領導人員隊伍。
第三十條任期結束后未達到退休年齡界限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適合繼續從事專業工作的,鼓勵和支持其后續職業發展;其他領導人員,根據本人實際和工作需要,作出適當安排。
第三十一條完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收入分配制度,根據事業單位類別,結合考核情況合理確定領導人員的績效工資水平,使其收入與履職情況和單位長遠發展相聯系,與本單位職工的平均收入水平保持合理關系。
第三十二條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在本職工作中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在處理突發事件、承擔專項重要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跡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三條建立容錯糾錯機制,堅持問責與免責并行、懲治與保護并重,寬容領導人員在改革創新、干事創業中的失誤,為敢于擔當者擔當、為敢于負責者負責。正確對待犯錯誤的領導人員,不得混淆錯誤性質或者夸大錯誤程度作出不適當處理,不得利用其所犯錯誤泄私憤、打擊報復,大力營造風清氣正的政治生態和干事創業的良好環境。
第七章監督約束
第三十四條黨委(黨組)及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行業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和職責分工,履行對事業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的監督責任。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完善事業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特別是主要負責人監督約束機制,構建嚴密有效的監督體系。
第三十五條加強對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履行政治責任、行使職責權力、加強作風建設等方面的監督,重點監督貫徹執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加強黨的建設,依法依規辦事,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履行職責,行風建設,選人用人,國有資產管理,收入分配,職業操守,廉潔自律等情況。
第三十六條發揮黨內監督、民主監督、法律監督、審計監督和輿論監督等作用,綜合運用考察考核、述職述責述廉、民主生活會、談心談話、巡視(巡察)、提醒、函詢、誡勉等措施,對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進行監督。
充分發揮單位黨組織和黨員的監督作用,黨員領導人員應當以普通黨員身份參加所在黨支部或者黨小組的組織生活,堅持民主生活會、組織生活會和民主評議黨員制度,開展嚴肅認真的黨內政治生活,營造黨內民主監督環境。
嚴格實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一報告兩評議”、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經濟責任審計、問責和任職回避等制度。
第三十七條建立健全事業單位內部民主決策和監督約束機制。凡涉及本單位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使用事項,必須經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對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決策前應當充分聽取工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代表的意見。
第三十八條強化事業單位領導人員職業意識,嚴格遵守學術、科研活動相關規定,嚴格執行領導人員在企業和社團組織兼職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有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的,以及違反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且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等情形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八章退出
第四十條建立健全事業單位領導人員退出機制,嚴格執行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到齡免職(退休)、任期屆滿離任等制度規定。及時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的領導人員,調整程序參照中央和自治區黨委關于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應當免職:
(一)達到任職年齡界限或者退休年齡界限的;
(二)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確定為不合格的,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基本合格的;
(三)受到責任追究應當免職的;
(四)因健康原因,無法正常履職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應當免職的。
第四十二條實行事業單位領導人員辭職制度。辭職包括因公辭職、自愿辭職、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辭職程序參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退休,按照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