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署、拉薩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
自治區人事廳關于《西藏自治區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實施意見》已經2008年5月14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為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業單位崗位管理制度,實現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維護事業單位廣大職工的切身利益,根據人事部《關于印發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70號)、《關于印發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試行辦法實施意見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87號)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就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崗位設置基本原則
1.堅持科學合理原則。根據國家對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的總體要求,結合我區事業單位行業特點和發展需要,提出我區事業單位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工勤技能崗位總量、最高等級、結構比例的控制標準。
2.堅持以編定崗原則。在機構編制部門確定的職責任務、機構規格、人員編制、領導職數和各類人員結構比例內進行崗位設置,按需設崗、競聘上崗、按崗聘用、合同管理。
3.堅持提高效能原則。管理崗位的設置要立足于增強單位運轉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專業技術崗位的設置要立足于社會公益事業的發展與專業要求,符合專業技術工作的規律和特點;工勤技能崗位的設置要立足于提高操作維護技能,提升服務水平,滿足單位業務工作的實際需要。
4.堅持動態管理原則。根據社會事業發展的需要、事業單位社會功能的增強和服務水平的提高,對崗位設置實行動態管理,確保崗位設置與社會事業發展相適應。
二、崗位設置實施范圍
5.本實施意見適用于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事業單位,包括經費來源由財政全額撥款、財政差額撥款及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
6.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工勤技能人員,均納入崗位設置管理。
7.使用事業編制的各類學會、協會、基金會等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納入崗位設置管理。
8.經批準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進行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各類企業所屬的事業單位和事業單位所屬獨立核算的企業,以及由事業單位已經轉制為企業的單位,不適用本實施意見。
三、崗位類別
9.事業單位崗位分為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工勤技能崗位三種類別。
(1)管理崗位是指擔負領導職責或管理任務的工作崗位。分為單位領導崗位、內設機構領導崗位和普通管理崗位。
(2)專業技術崗位是指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具有相應專業技術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崗位。分為專業技術主系列崗位和其他系列專業技術崗位。
(3)工勤技能崗位是指承擔技能操作和維護、后勤保障、服務等職責的工作崗位。分為技術工崗位和普通工崗位。
鼓勵事業單位后勤服務社會化。已經實現社會化服務的一般性勞務工作,不再設置相應的工勤技能崗位。
四、崗位等級、總量和結構比例
(一)崗位等級設置
事業單位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工勤技能崗位的等級,根據國家確定的事業單位通用崗位等級(見附件1),結合我區實際進行劃分
10.管理崗位等級設置
(1)事業單位管理崗位分為8個等級,即由高到低分為三至十級職員崗位。事業單位現行的廳級正職、廳級副職、處級正職、處級副職、科級正職、科級副職、科員、辦事員依次分別對應管理崗位三到十級職員崗位。
(2)管理崗位的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根據事業單位的規格、規模、隸屬關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關規定和權限確定。
11.專業技術崗位等級設置
(1)專業技術崗位分為13個等級,包括高級崗位、中級崗位、初級崗位。高級崗位分7個等級,即一至七級,其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正高級崗位分4個等級,即一至四級;副高級崗位分3個等級,即五至七級。中級崗位分3個等級,即八至十級。初級崗位分3個等級,即十一至十三級,其中十三級是員級崗位。
(2)專業技術崗位的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按照事業單位的功能、規格、隸屬關系和專業技術水平等因素,根據現行專業技術職務管理有關規定和行業指導意見確定。
(3)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不區分正副高的,暫按現行專業技術職務有關規定執行。
12.工勤技能崗位等級設置
(1)工勤技能崗位中的技術工崗位分為5個等級,即由高到低分為一至五級;普通工崗位不分等級。事業單位中的高級技師、技師、高級工、中級工、初級工,依次分別對應一至五級工勤技能崗位。
(2)工勤技能崗位的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按照崗位等級規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確定。
13.特設崗位設置
特設崗位是事業單位根據事業發展聘用急需的高層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經批準設置的工作崗位,是事業單位中的非常設崗位。
特設崗位的等級根據實際需要,按照規定的程序和管理權限確定。特設崗位不受事業單位崗位總量、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務后,按照管理權限予以核銷。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14.專業技術一級崗位是國家專設的特級崗位,由國家實行總量控制和管理。具體管理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崗位總量、結構比例
15.事業單位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工勤技能崗位的總量和結構比例,根據事業單位的社會功能、職責任務、工作性質和人員結構特點等因素,在機構編制部門核定的編制員額內,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和事業單位主管部門確定。具體控制標準如下:
(1)主要以專業技術提供社會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應保證專業技術崗位占主體,一般不低于單位崗位總量的70%.
(2)主要承擔社會事務管理職責的事業單位,應保證管理崗位占主體,一般應占單位崗位總量的50%以上。
(3)主要承擔技能操作維護、服務保障等職責的事業單位,應保證工勤技能崗位占主體,一般應占單位崗位總量的50%以上。
(4)事業單位主體崗位之外的其他兩類崗位,應該保持相對合理的結構比例。
16.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之間,以及高級、中級、初級崗位內部不同等級崗位之間的結構比例,根據全區經濟、社會事業發展水平和行業特點,以及事業單位的功能、規格、隸屬關系和專業技術水平,實行不同的結構比例控制。
(1)全區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之間的結構比例總體控制標準為1:3:6.
(2)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內部不同等級崗位之間的結構比例全區總體控制標準為:二級、三級、四級崗位之間的比例為1∶3∶6,五級、六級、七級崗位之間的比例為2∶4∶4,八級、九級、十級崗位之間的比例為3∶4∶3,十一級、十二級崗位之間的比例為5∶5.
17.工勤技能崗位結構比例,一級、二級、三級崗位的總量占工勤技能崗位總量的比例全區總體控制標準為25%左右,一級、二級崗位的總量占工勤技能崗位總量的比例全區總體控制目標為5%左右,主要應在專業技術輔助崗位承擔技能操作和維護職責等對技能水平要求較高的領域設置。
五、崗位基本條件
(一)各類崗位的基本條件
18.事業單位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的基本條件,主要根據崗位的職責任務和任職條件確定。事業單位三類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
(1)遵守憲法和法律;
(2)堅決反對分裂,維護祖國統一;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崗位所需的專業、能力或技能條件;
(5)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二)管理崗位基本條件
19.職員崗位一般應具有中專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級以上職員崗位,一般應具有大學?埔陨衔幕潭龋募壱陨下殕T崗位一般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0.各等級職員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
(1)三級、五級職員崗位,須分別在四級、六級職員崗位上工作兩年以上;
(2)四級、六級職員崗位,須分別在五級、七級職員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級、八級職員崗位,須分別在八級、九級職員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三)專業技術崗位基本條件
21.專業技術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按照現行專業技術職務評聘有關規定執行。
22.實行職業資格準入控制的專業技術崗位的基本條件,應包括準入控制的要求。
(四)工勤技能崗位基本條件
23.工勤技能崗位基本任職條件:
(1)一級、二級工勤技能崗位,須在本工種下一級崗位工作滿五年,并分別通過高級技師、技師技術等級考評;
(2)三級、四級工勤技能崗位,須在本工種下一級崗位工作滿五年,并分別通過高級工、中級工技術等級考核;
(3)學徒(培訓生)學習期滿和工人見習、試用期滿,通過初級工技術等級考核后,可確定為五級工勤技能崗位。
六、崗位設置程序
24.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應遵循以下程序:
(1)制定崗位設置方案,填寫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審核表(見附件2);
(2)按程序報主管部門審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準;
(3)在核準的崗位總量、結構比例和最高等級限額內,制定崗位設置實施方案;
(4)廣泛聽取職工對崗位設置實施方案的意見;
(5)崗位設置實施方案由單位負責人員集體討論通過;
(6)組織實施。
七、崗位設置審核權限
25.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實行核準制度,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和管理權限進行審核。
26.自治區人事廳對全區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實行總量、結構比例和最高等級控制。
27.自治區直屬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報自治區人事廳核準;區直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自治區人事廳核準。
28.各地(市)政府直屬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報地(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準;地(市)政府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地(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準。
29.縣(市、區)政府直屬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經縣(市、區)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審核后,報地(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準;縣(市、區)政府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經主管部門、縣(市、區)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審核匯總后,報地(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準。
30.實行自治區以下垂直管理的政府直屬機構,其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實施方案,報自治區人事廳核準后,由該直屬機構組織實施。
31.對單位規模小、人員數量少、專業較分散的事業單位,可由事業單位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制訂崗位設置方案,在核準的崗位總量、結構比例、最高等級限額內集中調控、集中管理。
32.經核準的崗位設置方案作為事業單位聘用人員、確定崗位等級、調整崗位以及核定工資的依據。
33.事業單位的崗位總量、結構比例和最高等級應保持相對穩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崗位設置方案按照崗位設置審核權限申請變更:
(1)事業單位出現分設、合并,須對本單位的崗位進行重新設置的;
(2)根據上級或同級機構編制部門的正式文件,增減機構編制的;
(3)根據業務發展和實際情況,為完成工作任務確需變更崗位設置的。
八、崗位聘用
34.事業單位按照本實施意見、行業指導意見以及核準的崗位設置方案,根據確定的具體崗位明確崗位等級,聘用工作人員,簽訂聘用合同。
35.事業單位人員原則上不得同時在兩類崗位上任職,因行業特點確需兼任的,須符合兼任崗位任職條件,能履行兼任崗位職責、完成兼任崗位工作任務,并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審批。
36.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和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對事業單位完成崗位設置、組織崗位聘用并簽訂聘用合同的情況進行認定。對符合政策規定,完成規范的崗位設置和崗位聘用的,根據所聘崗位確定崗位工資待遇。
37.各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和事業單位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使事業單位現有在冊的正式工作人員,按照現聘職務或崗位進入相應等級的崗位。
各地各部門和事業單位必須嚴格把握政策,不得違反規定突破現有的職務數額,不得突擊聘用人員,不得突擊聘用職務。要采取措施嚴格限制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中高等級崗位的設置。
38.事業單位首次進行崗位設置和崗位聘用,崗位結構比例不得突破現有人員的結構比例,F有人員的結構比例已經超過核準的結構比例的,應通過自然減員、調出、低聘或解聘的辦法,逐步達到規定的結構比例。尚未達到核準的結構比例的,要嚴格控制崗位聘用數量,根據事業發展要求和人員隊伍狀況逐步到位。
九、組織實施
39.各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作為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的綜合管理部門,要根據本實施意見的要求,加強政策指導、宏觀調控和監督管理。各主管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嚴格按照核準的各類崗位結構比例標準,共同做好崗位設置管理的組織實施工作。
40.有行業崗位設置指導意見的,要按照本實施意見和行業指導意見,做好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工作;能夠參照相近行業崗位設置指導意見的,經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同意,參照相近行業指導意見執行;其他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會同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按照本實施意見精神執行。
41.各地區、各部門和事業單位在崗位設置和崗位聘用工作中,要嚴格執行有關政策規定,堅持原則,堅持走群眾路線。對違反規定濫用職權、打擊報復、以權謀私的,要追究相應責任。對不按本實施意見進行崗位設置和崗位聘用的事業單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不予確認崗位等級、不予兌現工資、不予核撥經費。情節嚴重的,對相關領導和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42.各地(市)、區直有關部門要結合實際,根據本實施意見精神,制定本地區、本部門的崗位設置管理實施意見,報自治區人事廳備案后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