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加強和改進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健全選拔任用機制和管理監督機制,建設一支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于擔當、清正廉潔的高素質事業單位領導人員隊伍,根據辦公廳印發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中辦發〔2015〕34號)等黨內法規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區地級市以下黨委和政府直屬以及部門所屬事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地級市以下人大常委會、政協、紀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群眾團體機關所屬事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
本辦法所稱事業單位不包括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
黨內法規和法律法規對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管理,應當體現事業單位公益性、服務性、專業性、技術性等特點,遵循領導人員成長規律,激發事業單位活力,推動公益事業又好又快發展。
第四條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管理,應當堅持下列原則:
(一)黨管干部原則;
(二)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原則;
(三)注重實績、群眾公認原則;
(四)分級分類管理原則;
(五)依法依規辦事原則。
第五條各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履行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職責,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 任職條件和資格
第六條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政治素質好,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學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理想信念堅定,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堅決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各項方針政策和民族宗教政策,堅持民主集中制,帶頭踐行,忠實履行公共服務的政治責任和社會責任;
(二)組織領導能力強,善于科學管理、溝通協調、依法辦事、推動落實,有較強的公共服務意識和改革創新精神,工作實績突出;
(三)有相關的專業素質或者從業經歷,熟悉有關政策法規和行業發展情況,業界聲譽好;
(四)事業心和責任感強,敢于擔當,熱愛公益事業,求真務實,團結協作,遵紀守法,廉潔從業,群眾威信高。
擔任黨內領導職務的領導人員,應當牢固樹立黨建責任意識,熟悉黨務,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
正職領導人員,應當具有駕馭全局的能力,寬廣的專業、學術視野,善于抓班子帶隊伍,民主作風好,自我要求嚴格。
第七條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資格:
(一)一般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擔任六級以上管理崗位領導職務的,一般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提任八級以上管理崗位領導職務的,一般應當具有四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歷和一定的專業水平。
(三)從管理崗位領導職務副職提任正職的,應當具有副職崗位兩年以上任職經歷;從下級正職提任上級副職的,應當具有下級正職崗位三年以上任職經歷。
(四)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五)符合有關黨內法規、法律法規和行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任職資格要求。
第八條從專業技術崗位到管理崗位擔任領導職務的,其任職資格應當符合第七條第(一)、(二)、(四)、(五)項規定,并且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崗位)任職經歷和一定的管理工作經歷。具體條件:
(一)擔任三級管理崗位領導職務的,應在專業技術二級崗位上工作五年以上;
(二)擔任四級管理崗位領導職務的,應在專業技術二級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或者在專業技術三、四級崗位上工作四年以上;
(三)擔任五級管理崗位領導職務的,應現聘在專業技術四級以上崗位,或者在專業技術五級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或者在專業技術六、七級崗位上工作四年以上;
(四)擔任六級管理崗位領導職務的,應現聘在專業技術七級以上崗位,或者在專業技術八、九級崗位上工作五年以上;
(五)擔任七級管理崗位領導職務的,應現聘在專業技術八級以上崗位,或者在專業技術九、十級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六)擔任八級管理崗位領導職務的,應現聘在專業技術十級以上崗位,或者在專業技術十一、十二級崗位上工作四年以上。
第九條從工勤技能崗位到管理崗位擔任領導職務的,其任職資格應當符合第七條第(一)、(二)、(四)、(五)項規定,并且具有相應的工勤技能崗位任職經歷和一定的管理工作經歷,最高可擔任六級管理崗位領導職務,原則上實行聘任制,相關待遇在任期內有效。工勤人員擔任管理崗位領導職務的,其現有身份維持不變,行政級別一般不予明確。具體條件:
(一)擔任六級管理崗位領導職務的,應在工勤技能一級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二)擔任七級管理崗位領導職務的,應現聘在工勤技能一級崗位,或者在工勤技能二級崗位上工作五年以上;
(三)擔任八級管理崗位領導職務的,應現聘在工勤技能二級崗位以上,或者在工勤技能三級崗位上工作五年以上。
第十條特別優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適當放寬任職資格,具體條件和情形參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執行。其中,獲得碩士研究生學位學歷擔任八級管理崗位領導職務,或獲得博士研究生學位學歷擔任七級管理崗位領導職務的,不受工作年限和任職經歷的限制。
依據其他情況,放寬任職資格以及從專業技術和工勤技能崗位到管理崗位擔任領導職務正職的,必須從嚴掌握,各級黨委(黨組)在作出任(聘)職決定前,應當事先報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審核同意。
第三章 選拔任用
第十一條各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根據事業單位不同領導體制和領導班子建設實際,提出啟動領導人員選拔任用工作意見。
第十二條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配備,必須嚴格按照核定或者批準的領導職數和崗位設置方案進行。
第十三條選拔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根據行業特點和崗位要求,可以采取組織選拔、競爭(聘)上崗、公開選拔(聘)等方式進行,也可以探索委托相關機構遴選等方式進行。
委托相關機構遴選領導人員的,一般應是人選資格條件要求較高,本地區、本系統沒有合適人選,且前期遴選環節適合通過委托遴選機構在國內外進行遴選。具體工作由組織(人事)部門在嚴格審核相關機構資格條件的前提下,提出委托相關機構進行遴選的意見,報經本級黨委(黨組)同意,并將遴選方案報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審批后方可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對事業單位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必須依據選拔任用條件,結合行業特點和崗位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績、廉。
第十五條充分運用綜合分析研判成果,綜合分析人選的考察考核、一貫表現和人崗相適等情況,全面客觀地作出評價,既重管理能力、專業水平和工作實績,更重政治品質、道德品行,防止簡單以票或者以分取人。
第十六條任用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區別不同情況實行選任制、委任制、聘任制。對行政領導人員,逐步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對已實行法人治理結構建設工作的事業單位管理崗位領導職務,應按照事業單位相關規定實行聘任制。
實行聘任制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進行聘任,聘任關系通過聘任通知、聘任書、聘任合同等形式確定,所聘職務及相關待遇在聘期內有效。
對實行聘任制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因工作需要繼續聘任的;或因工作需要等原因,組織決定提前解除聘任職務的;或因個人原因提出辭去聘任職務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要求,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七條提任三級以下管理崗位領導職務的,應當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個工作日。
第十八條提任非選舉產生的三級以下管理崗位領導職務的,實行任職試用期制度。試用期一般為一年。
第十九條選拔任用工作具體程序和要求,參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事業單位實際確定。
第四章 任期和任期目標責任
第二十條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一般應當實行任期制。
每個任期一般為三至五年,在同一崗位連續任職一般不超過十年。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經批準后可以適當延長任職年限。
第二十一條事業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一般應當實行任期目標責任制。
領導班子任期目標主要包括政治責任、事業發展、服務成效、管理創新、安全穩定、人才培養、廉潔從業、黨的建設等方面,具體內容可以根據單位實際研究確定。領導人員的任期目標,應當在領導班子任期目標基礎上進行細化分解,結合崗位職責和分管工作制定。
任期目標內容的設定,應當體現不同行業、不同類型事業單位特點,符合事業單位實際,注重打基礎、利長遠、求實效,防止急功近利、片面追求經濟效益、搞形象工程和政績工程以及不作為、亂作為等傾向。
第二十二條任期目標由事業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確定,一般應在領導班子換屆后半年內提出。
任期目標應當按照年度進行分解細化,形成可對照、可檢查的具體內容。領導班子和領導班子正職的任期目標應報經主管部門批準或者備案,并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布。
制定任期目標時,應當充分聽取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代表的意見,注意體現服務對象的意見。
第五章 考核評價
第二十三條建立健全促進科學發展、符合不同行業特點的事業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綜合考核評價制度。同時,結合不同行業、不同類型以及不同崗位特點,積極探索建立分類考核辦法和第三方評價機制。
第二十四條事業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的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己嗽u價以任期目標為依據,以日常管理為基礎,注重業績導向和社會效益,突出黨建工作實效。
任期考核應充分體現行業特點,要把任期目標任務完成情況,作為任期屆滿考核的重要內容。具體工作由組織(人事)部門牽頭,行業主管部門參與,嚴格規范操作程序和流程,嚴肅考核工作紀律。如遇年度考核與任期考核時間重疊,可適當簡化考核程序。
第二十五條根據綜合分析研判考核情況和日常了解掌握情況,充分吸收第三方評價、審計結論、行風評議、服務對象評價、平時考核、效能目標管理考核等考核評價結果,客觀公正地作出評價,形成考核評價意見,確定考核評價等次。
領導班子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評價等次,分為優秀、良好、一般、較差;領導人員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評價等次,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六條考核評價結果作為領導班子建設和領導人員培養、使用、獎懲等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七條考核工作具體程序和要求參照《自治區黨政機關、地級市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年度考核實施辦法(試行)》和地級市、高校、科研單位等分領域綜合考核辦法及有關規定,結合事業單位實際確定。
第六章 職業發展和激勵保障
第二十八條 建立完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培養教育制度,將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培養教育納入各級黨委(黨組)和行業主管部門教育培訓計劃。重點加強理想信念、道德品行、作風建設和管理素養培養,進一步增強宗旨意識、大局意識、廉潔意識、責任意識、奉獻意識。
第二十九條強化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實踐鍛煉,采取選派到環境復雜、條件艱苦地區或經濟發展相對較快地區,以及窗口服務部門和基層一線或黨政機關、企業任職、掛職等方式進行鍛煉。注重在完成重要崗位工作、重大任務、應對重大事件中鍛煉。充分發揮掛職學習鍛煉在培養鍛煉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方面積極作用,定期選派一定數量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到中央、國家機關、經濟相對發達地區和自治區、市直部門、縣(區)、鄉鎮(街道)和村(居委會)等部門(單位)學習或掛職。
第三十條注重做好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后備人才隊伍建設工作,對政治素質好、工作表現突出、群眾公認、有培養前途和發展潛力的優秀人員,采取任職、掛職、輪崗學習等形式,安排到重點工作和急難險重任務一線經受錘煉、積累經驗。特別對專業技術人員要提前安排到相應管理崗位上進行鍛煉,提升組織協調、處理實際問題、化解復雜矛盾的能力。注重培養選拔優秀年輕干部、女干部、少數民族干部、黨外干部進入事業單位領導人員隊伍。
第三十一條注重加強事業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管理力量,不斷優化領導班子結構。領導班子專業結構要與本單位職能性質相適應。根據工作需要,黨政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可分設,其他成員互相兼任。保持事業單位領導人員隊伍相對穩定,領導人員任期內一般不得調動或調整,原則上應任滿一屆。上級機關一般不得借調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因工作特殊需要短期借調的,應征得借調單位同級黨委組織部門同意并明確借調時間。
第三十二條完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交流制度,統籌推進事業單位之間、事業單位與黨政機關和國有企業之間領導人員的交流。
(一)逐步取消事業單位行政級別,加大事業單位系統內部、系統之間交流力度。
(二)對具有副高級以上職稱的領導人員,可跨不同經費形式的事業單位進行交流。
(三)對專業對口、黨政班子建設需要的領導人員以及機關緊缺的、急需的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可通過適當放寬調任年齡界限的方式,拓寬事業單位優秀領導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進入黨政領導班子渠道。
對突破《寧夏回族自治區公務員調任實施辦法(試行)》資格條件的,按照相關規定要求執行。
(四)加大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選拔交流力度,對實行委任制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可以參加本單位(本系統)同級或上一級領導職務的競爭性選拔,具體程序和資格要求,參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執行。
第三十三條任期結束后未達到退休年齡界限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本人具有一定的專業素質且愿意繼續從事專業工作的,其工作單位要積極主動提供便利條件,鼓勵和支持其后續職業發展;其他領導人員,根據本人實際和工作需要,可安排從事咨詢、督查等專項或臨時性工作。其中,實行委任制領導人員因機構合并、接近退休年齡不能任滿一屆等特殊原因退出領導崗位后,仍未達到退休年齡的,可根據工作需要,按照原職級享受相應的不具備領導職責的職員崗位待遇;因其他原因免職的,應按免職后的職務職級享受相應待遇。
第三十四條完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收入分配制度,根據事業單位類別,結合考核情況合理確定領導人員的績效工資水平,使其收入與履職情況和單位長遠發展相聯系,與本單位職工的平均收入水平保持合理關系。通過調整獎勵性績效工資比例等方式,使同崗位領導班子成員收入保持合適水平。
第三十五條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在本職工作中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在處理突發事件和承擔專項重要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跡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七章 監督約束
第三十六條各級黨委(黨組)及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行業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和職責分工,履行對事業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的監督責任,特別要加強對主要領導人員的監督。
第三十七條監督的重點內容是:貫徹執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依法依規辦事,執行民主集中制,履行職責,行風建設,選人用人,國有資產管理,財務支出,收入分配,職業操守,廉潔自律等情況。
第三十八條發揮黨內監督、民主監督、法律監督、審計監督和輿論監督等作用,綜合運用考察考核、述職述廉、民主生活會、巡視、提醒、函詢、誡勉等措施,對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進行監督。
嚴格實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一報告兩評議”、經濟責任審計、問責和任職回避等制度。
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將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納入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范圍。對擬提拔交流到重要崗位或舉報涉及的領導人員,應當核查其相關信息,存在故意瞞報等違規行為的,參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建立健全事業單位內部民主決策和監督約束機制。凡涉及本單位改革發展穩定和事關職工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使用事項,必須經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
對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決策前應當充分聽取工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代表的意見。
第四十條注重做好日常管理監督,加強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建設,規范領導人員履職行為。強化領導人員職業意識,正確處理日常管理工作和個人學術工作的關系,按照有關規定參與學術活動和社會兼職。
第四十一條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因決策嚴重失誤、工作失職、管理監督不力、濫用職權或者不作為、行風問題突出的、對群體性突發事件處置不當等,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參照有關規定實行問責。
第四十二條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有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組織人事紀律、工作紀律、財經紀律、廉潔從業紀律的,以及違反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且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等情形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八章 退 出
第四十三條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應當免職:
(一)達到任職年齡界限或者退休年齡界限的;
(二)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確定為不合格的,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基本合格的;
(三)因違法違紀,受到紀律處分或組織處理的;
(四)領導人員的德、能、勤、績、廉與所任(聘)職務要求不符,不適宜繼續任職的;
(五)因健康原因無法履職的;
(六)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的。
第四十四條實行事業單位領導人員辭職制度。辭職包括因公辭職、自愿辭職、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辭職程序參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退休,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自治區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以及中央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的管理辦法,制定我區本行業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具體辦法。
第四十七條各地級市黨委根據本辦法,制定鄉(鎮、街道)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辦法。
第四十八條自治區級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依據辦公廳印發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以及中央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的管理辦法,并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