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上一年度沒有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職工,當年度費率下調20%,昨日市政府公布的《深圳市失業保險浮動費率管理辦法》(下簡稱《辦法》)規定,未全員參加失業保險的及欠繳失業保險費的等,當年度不能實施浮動費率。
浮動費率是指市社會部門根據其上一年度辭退職工比例、失業保險費收支率和招用經本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數等因素,決定是否下調基準費率,并核定用人單位當年度的失業保險繳費比例。
本市上一年度失業保險基金結余率(失業保險基金收入與支出的差額/收入×100%)低于10%的,當年失業保險費率不實行浮動。用人單位上一年度沒有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職工,當年度費率下調20%;上一年度有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職工,但上一年度失業保險費收支率低于10%的,當年度費率下調10%.
用人單位上一年度按照本市就業政策,招用經本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的,下調的失業保險繳費額為:招用就業人數×10×招用月數×2%×當年最低工資標準。按這一辦法計算的用人單位失業保險繳費下調總幅度,超過當年應繳失業保險費40%的,按當年度費率下調40%.
按規定,用人單位上一年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年度不得實施浮動費率:未全員參加失業保險的;欠繳失業保險費的;未為職工開具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或未及時報送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職工名單,致使職工無法領取失業保險待遇的;參加失業保險未滿12個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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