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領取失業保險金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①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②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③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具體領取標準如下。
1、參保人在失業之前,所在單位和個人已經按照相關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用滿一年及以上的;
2、參保人失業是非本人原因造成的,就比如是被公司辭退的,而不是自己提出辭職的;
3、參保人在失業之后,已經按照相關規定辦理了失業登記并且有求職要求,接受工作介紹的。
失業保險領取的標準與參保人繳納失業保險的年限有關,繳納年限越長,所能領取失業保險的時間就越長,具體標準為:
1、失業保險繳納年限在一年以上但不足5年的,累計繳費時間每滿1年,可申領3個月的失業金。例如繳納失業金滿1年則可以領取3個月的失業金,滿2年則可以進去6個月的失業金。
2、失業保險繳納年限在5年以上,未超過10年,從第五年開始,累計繳費時間每多1年,都可以多領取一個月的失業金。
3、失業保險累計繳納年限更久的,每增加1年,領取失業金的期限就增加一個月,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1、被保險人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累計繳費時間確定:累計繳費時間1年以上不滿2年,可以領取3個月失業保險金。
2、累計繳費時間2年以上不滿3年,可以領取6個月失業保險金。
3、累計繳費時間3年以上不滿4年,可以領取9個月失業保險金。
4、累計繳費時間4年以上不滿5年,可以領取12個月失業保險金。
5、累計繳費時間5年以上的,其超過5年的部分,按照每滿一年增發一個月失業保險金的辦法計算,確定增發的月數。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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