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里的失業保險,是給那些因被辭退或者工作單位破產等原因失業的人的社會救助,但是有的人會發現,前后兩次失業,領取的失業金月份不一樣,這是怎么回事?原來領取失業保險后繳費年限就停止累計了,重新就業后如果再次失業,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24個月。那么東莞失業金可以領幾個月呢?東莞失業金領取標準有哪些政策規定呢?本文小編整理了關于東莞失業金的相關知識,可供參考!
申請條件
失業人員同時具備下列條件,可以申領失業保險金:
1、失業保險繳費滿一年,或者繳費不滿一年但本人仍有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的;
2、非本人意愿失業(例如:單位解雇、單位倒閉);
3、已經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4、申領資料符合按規定要求,完整齊全、真實。
辦理資料
1、《失業保險待遇申請表》(一式一份);
2、《就業失業登記證》原件和復印件一份;
3、寫明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原因的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原件;
4、身份證和社?ㄔ皬陀〖粡(正反面);
5、未換領社?ǖ模杌钇阢y行存折或銀行儲蓄卡原件及復印件;
6、外省籍失業人員要求不在參保地按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且不轉移失業保險關系的,可選擇申領外省籍人員一次性失業保險金。
辦理流程
1、參保人在每月25日前向社保經辦部門提交資料;
2、社保部門審核資料,為符合條件的核定待遇,發放《失業保險待遇支付決定書》,并在次月的15日后,發放有關待遇。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標準
根據《廣東省養老保險條例》每月領取失業保險金標準按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核定。2017年3月1日起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為574元,月領取失業保險金為460元。而從2017年9月1日起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為690元,月領取失業保險金為5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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