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里的失業保險,是給那些因被辭退或者工作單位破產等原因失業的人的社會救助,但是有的人會發現,前后兩次失業,領取的失業金月份不一樣,這是怎么回事?原來領取失業保險后繳費年限就停止累計了,重新就業后如果再次失業,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24個月。那么青島失業金可以領幾個月呢?青島失業金領取標準有哪些政策規定呢?本文小編整理了關于青島失業金的相關知識,可供參考!
申領失業保險金條件
★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近日記者從市人社局了解到,從2017年11月1日起,為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求,全市失業保險金標準統一調整為每人每月1080元。據悉,這是自2007年以來我市第11次提高失業保險金標準。
每人每月漲至1080元
根據 《關于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的通知》,為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求,全市失業保險金標準統一調整為每人每月1080元。本次失業保險金標準調整的適用范圍為2017年11月1日后,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失業人員(不包括2017年11月1日前,已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的自謀職業人員)。2007年至2011年,我市失業保險金分城鄉兩個標準,從2012年至今,城鄉失業保險金統一標準。2007年市區失業保險金標準為343元,如今已經漲到了1080元。
最長可領24個月
青島市失業保險政策規定,符合申領條件的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每滿1年,領取3個月的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如果再次失業,且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可以將前次應領未領的期限與新核定的發放期限合并計算,但最長不超過24個月。
一次性申報按月發放
根據規定,從2017年11月1日起,全市失業保險金申領模式由個人按季申報調整為一次性申報、按月發放。此前,我市一直實行失業保險金每月申報、按月發放制度,2015年起調整為按季申報、按月發放,為失業人員申領提供了便利。隨著經辦工作和信息化建設的不斷完善,我市調整失業保險金申領模式后,失業人員辦理失業登記的同時可一次性申報失業保險金,申領期間不需再次現場辦理申領手續,真正實現“最多跑一次”,減少大量時間和交通成本,為失業人員帶來極大便利。
另外,從2017年11月1日起,全市新增人員享受的失業保險金及農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補助,統一通過社會保障卡發放。為保障新舊發放模式的平穩過渡,對此前已開始領取且正在享受失業保險金的人員,可繼續通過原銀行儲蓄卡(存折)發放,也可申請變更為社會保障卡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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