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參保單位繳費核定的辦事程序
第一 繳費核定
1、經辦機構審核參保單位填報的《社會保險費申報表》及有關資料,確定單位繳費金額和個人繳費金額。在審核繳費基數時,可根據參保單位性質與其申報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基數相對照。審核通過后,在《社會保險費申報表》相應欄目內蓋章,并由經辦機構留存。
2、對未按規定申報的參保單位,經辦機構暫按其上年(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年(月)繳費數額的,經辦機構可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參保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并按核定數額繳納失業保險費后,經辦機構再按規定進行結算。
3、辦理參保人員增減變動繳費申報的,經辦機構根據參保單位申報參保人員變動情況,核定其當期繳費基數和應征數額,同時辦理其他相關手續,并為新增參保人員記錄相關信息。
4。經辦機構根據繳費核定結果,形成《失業保險繳費核定匯總表》,并以此作為征收失業保險費的依據。
5、由稅務機關征收失業保險費的地區,經辦機構應將參保單位申報繳費的審核結果制成《失業保險費核定征收計劃表》提供給稅務機關。
第二 費用征收
1、經辦機構應以《失業保險繳費核定匯總表》作為征收失業保險費的依據。采取委托收款方式的,開具委托收款書,送“收入戶存款”開戶銀行;采取其他方式征收的,以支票或其他方式實施收款。經辦機構依據實際到賬情況入賬,開具基金專用收款憑證,并及時記錄單位和個人繳費情況。
2、對中斷或終止繳費的人員,經辦機構應記錄中斷或終止繳費的日期、原因等信息,并辦理相關手續。
3、由稅務機關征收失業保險費的地區,經辦機構要與稅務機關建立信息溝通機制。經辦機構按月向稅務機關提供核定的參保單位和參保個人的應繳費數額及其他相關情況,并根據稅務機關提供失業保險費的到賬信息,做入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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