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部門:
各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
申辦對象資格:
1、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按規定享受其他各項失業保險待遇:
(1) 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依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的;
(4)有求職要求,愿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
2、勞動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具體包括下列情形:
(1)終止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因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提供勞動條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4)因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5)因用人單位克扣、拖欠工資,或者不按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6)因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者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7)因用人單位扣押身份、資質、資歷等證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8)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9)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辦理程序:
1、申領失業保險金
(1)本地城鎮戶籍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與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7日內,由用人單位持終止、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失業保險視作繳費年限認定表》(具有視同繳費年限的參保人員需提供該表格),職工檔案,戶口簿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社保減少受理憑證或提供蓋過登記章的養老保險手冊(單位已辦理社保減少手續,但由于結算原因,五險庫仍顯示為參保狀態時提供)送職工戶籍所在區就業服務機構。
本地城鎮就業轉失業人員應在終止和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辦理失業登記,失業登記后,應當參加職業培訓,開展求職活動,并按月到經辦機構(街道、鄉鎮勞動和社會保障管理站)接受失業狀態確認和就業指導。每月10、11日(遇節假日順延),失業人員本人憑失業證、私章到戶口所在街道(鄉鎮)勞動和社會保障管理站或社區勞動保障服務室辦理領取手續,每月22日起失業人員可持太平洋卡領取失業保險金。
失業人員無正當理由,連續2個月不到經辦機構(街道、鄉鎮勞動和社會保障管理站)接受失業狀態確認和就業指導的,視同已重新就業,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其未領完的失業保險金按規定給予保留。
(2)外城鎮失業人員選擇在戶籍所在地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
用人單位與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后,應及時到失業保險征繳機構辦理停保手續,并應在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后7日內將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文件(原件)、《外城鎮合同制職工失業保險金申請表》、《失業保險視作繳費年限認定表》(具有視同繳費年限的參保人員需提供該表格)、若為99年以前參加失業保險的職工另需提供勞動合同或招工錄用表復印件等資料報送原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在收到用人單位申報的相關資料7日內核定完畢失業人員應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辦妥轉移手續后,由經辦機構將其應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所需資金和失業保險關系一并劃轉至其戶籍所在地,失業人員到戶籍地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失業保險基金轉出后,不得再轉回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在收到用人單位申報的相關資料7日內核定完畢失業人員應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期限。
(4)農民合同制職工連續工作滿一年,其單位已按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勞動合同期滿未續定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享受一次性生活補助。
用人單位與農民合同制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后,應及時到失業保險征繳機構辦理停保手續,并應在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7日內將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文件(原件)、若為99年以前參加失業保險的職工另需提供勞動合同或招工錄用表復印件、《失業保險視作繳費年限認定表》(具有視同繳費年限的參保人員需提供該表格)、《農民合同制職工領取一次性生活補助申領表》(軍齡未享受的職工需帶退伍證原件)報送用人單位所在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一次性生活補助金申領手續,并應及時通知農民合同制職工。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在收到用人單位申報的相關資料7日內核定完畢失業人員應享受的一次性生活補助金。
農民合同制職工應在用人單位申報資料7日后至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60日內,憑本人身份證原件與復印件到交通銀行領取一次性生活補助金。農民合同制職工領取時,對銀行代發的一次性生活補助金有疑問的,應暫停申領,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進行核對。一次性生活補助金限本人領取。
2、失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
(1)重新就業的;
(2)應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6)無正當理由,累計三次拒不接受經辦機構或者公益性職業介紹機構介紹工作的;
(7)考入全日制學校學習的;
(8)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
(9)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3、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
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期限,根據本人及其失業前所在單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確定:
(1)繳費時間不滿一年的,不領取失業保險金;
(2)繳費時間滿一年的,領取2個月失業保險金;
(3)繳費時間一年以上的,一年以上的部分,每滿8個月增發1個月失業保險金,余數超過4個月(含)的,按照8個月計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
辦理時限:
失業人員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并在每月10、11日到街道、鄉鎮勞動保障管理站或社區勞動保障服務社辦理失業狀態確認手續,每月22日持太平洋卡領取失業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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