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失業保險金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失業保險金依法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溫州失業補助金領取標準
對于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參保繳費滿1年但因本人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失業人員按失業保險金月標準的30%給予6個月的失業補助金;對于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失業人員按失業保險金月標準的20%給予6個月的失業補助金。
失業補助金的領取期限最長為6個月,按月發放,領取失業補助金不核減參保繳費年限。失業補助金政策執行時間為2020年3月至2020年12月。對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在2020年12月底前提出申領的,其2020年3月至地方政策開始實施期間應享受的失業補助金、價格臨時補貼可一次性給予補發。
溫州市公失業保險金領取標準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蘭州失業金領取條件及標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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