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失業保險金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失業保險金依法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辦理條件
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愿意中斷就業,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
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
失業金發放標準
鎮江市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為:每人每月1350元。
鎮江市區(含京口區、潤州區、丹徒區、鎮江新區)失業職工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上限從每人每月1230元,丹陽市、揚中市、句容市失業職工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上限從每人每月1020元,統一調整為每人每月1350元,改變了之前市區和轄市發放標準不統一的情況。
鎮江市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情況
辦理材料
1、《就業失業登記證》;
2、失業職工本人的身份證;
3、1寸照片兩張;
4、原單位開具的“通知”。
辦理流程
1、失業職工在規定的期限內本人憑上述材料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申領手續,由經辦機構工作人員將核定好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和發放標準及時記載《就業失業登記證》欄目內,并告知領取失業保險金時間和地點。
2、失業保險金按月發放,失業職工憑銀行存折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
溫馨提示:
1、失業保險金當月登記,次月發放,失業保險金自發放之日起計算。如失業職工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的,按月核減失業保險金。
2、失業職工在享受失業保險金期限內應在每月的10—20號(節假日除外)之間,攜帶“就業失業登記證”到戶口所在街道就業服務所辦理登記手續,如實說明本人近期求職、培訓及就業情況,如實說明本人近期求職、培訓及就業情況。對無正當理由未按規定時間進行登記的,將視情暫停或停發失業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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