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失業保險金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失業保險金依法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金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
2.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
3.已經辦理失業登記,并且有求職要求。
失業保險金領取標準根據失業人員本次失業前12個月的平均繳費基數的一定比例和本次繳費年限確定。
具體標準如下:
1.繳費不滿10年的,按照失業人員失業前12個月月平均繳費基數的45%確定;
2.繳費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照50%確定;
3.繳費20年以上的,按照55%確定;
4.最高不得超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最低不得低于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5倍。
自2020年7月1日起,南京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900元調整至945元,失業保險金月標準下險也由1350元增加至1417.5元,月增加67.5元。
領取期限
普通失業保險金: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1年不滿10年的,每滿1年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2個月;
累計繳費滿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為24個月。
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年限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24個月。
大齡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
對女性48周歲以上、55周歲以下,男性58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且參加失業保險滿15年,其中在本市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0年的本市戶籍失業人員,可按當地同期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費的1.3倍申請延長領取不超過2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領取材料
1、首次申領時,需提供:
(1)《就業失業登記證》原件;
(2)《市民卡》或《銀行卡》;
(3)本人身份證和《戶口本》;
(4)《失業人員終止、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及失業保險金審批表》。
2、再次申領時,需提供:
(1)《就業失業登記證》原件;
(2)發放失業保險金的《市民卡》或《銀行卡》;
(3)本人身份證和有效戶口本。
領取流程
在用人單位辦理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之日起60日內,且在失業保險待遇審核手續10日后到戶籍所在街道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首次申領;領取期滿當月到所在社區勞動保障站辦理再次申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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