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領取失業保險金有什么條件?
(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
(2)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
(3)已經辦理失業登記,并且有求職要求。
二、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如何確定?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1年不滿10年的,每滿1年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2個月;累計繳費滿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為24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年限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24個月。
三、失業保險金領取標準如何確定?
失業保險金領取標準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12個月的平均繳費基數的一定比例和本次繳費年限確定,即:繳費不滿10年的,按照失業人員失業前12個月月平均繳費基數的40%確定;繳費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照45%確定;繳費20年以上的,按照50%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最低不得低于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3倍。
四、大齡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延長領取的條件是什么?標準如何確定?
對女性48周歲以上、55周歲以下,男性58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且參加失業保險滿15年,其中在本市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0年的本市戶籍失業人員,可按當地同期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費的1.3倍申請延長領取不超過2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五、如何申領失業保險金?
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持經辦機構出具的《南京市失業保險待遇核定表》到戶籍所在街道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申領。申領時需提供以下資料:《就業失業登記證》原件;發放失業保險金的市民卡或銀行卡,本人身份證和戶口簿。
六、被征地失業人員如何申領失業保險金?
符合領取條件的被征地人員應繳社會保險費補繳到賬后,本人到戶口所在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填寫《南京市被征地人員失業保險待遇申請表》,待經辦機構核定領取期限及標準后,到戶口所在街道辦理申領手續。
七、哪些情況下應該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
1、重新就業的;2、應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5、無正當理由,累計3次拒絕接受當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6、未按規定辦理定期申領手續的;7、領取期滿的;8、死亡的;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八、失業保險金如何發放?
經辦機構于每月15日前,通過銀行發放至失業人員在指定銀行辦理的銀行卡或市民卡中。
九、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如何享受基本醫療補貼?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個人不需要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十、大齡失業人員申請失業保險金延長領取時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本人戶口簿、就業失業登記證、市民卡、填寫完整的《延長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申請表》。
十一、失業保險金待遇審核如何辦理申請?
用人單位辦理檔案轉移后,失業人員持市民卡、戶口薄及單位出具的《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到戶口所在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申請。
十二、非本市戶籍失業人員如何辦理在寧享受失業保險金?
非本市戶籍失業人員選擇在寧享受失業保險金的,在原用人單位移交檔案后,持本人市民卡、戶口簿(原件或復印件)、有效期內的暫住證(原五縣地區除外)及用人單位出的《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到暫住證所在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享受失業保險金申請。
十三、非本市戶籍失業人員如何辦理回戶籍所在地享受失業保險金?
非本市戶籍失業人員選擇回戶籍所在地享受失業保險金的,持戶口簿復印件、戶籍所在地經辦機構《失業保險轉移接收函》及個人檔案資料,到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水西門大街61號二樓失業保險經辦窗口)。
十四、用人單位如何辦理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備案手續?
用人單位應當在與職工終止解除勞動關系后十五日內到市、區失業保險經辦點辦理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備案手續,同時需提供以下材料:
1、《南京市勞動合同終止、解除備案花名冊》;
2、《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3、職工與用人單位簽訂的最后一期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4、職工本人辭職的需提供辭職申請;用人單位提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需提供書面協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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