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失業保險金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失業保險金依法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梅州失業保險的領取條件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愿意中斷就業,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
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梅州失業保險的領取流程
1、用人單位應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書面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檔案等資料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報管理其失業保險的經辦機構備案
2、失業人員自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送達之日起60日內,到經辦機構登記申領失業保險金
3、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在接到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申請之日起7日內,核定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并從確認后的次月起發放失業保險金,同時提供其他保險待遇
梅州失業保險能領取多少錢
1.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782元
2.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809元
3.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不滿15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836元
4.累計繳費時間滿15年不滿20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863元
5.累計繳費時間滿20年以上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891元
6.從第13個月起,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一律按782元發放
7.農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補助費由588元調整到618元
蘭州失業金領取條件及標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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