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例規定,經縣、市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生育第二個、第三個子女。為落實簡政放權和便民服務的要求,《修正案(草案)》將再生育審批權下放到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班l(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并書面告知當事人,同時報縣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備案!
同時,《修正案(草案)》強化了“老人老辦法”獎勵措施的落實責任,規定“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給予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夫妻的獎勵由其所在單位執行的,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承擔落實責任。”
《修正案(草案)》將原“男滿25周歲、女滿23周歲初次結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滿23周歲后懷孕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職工晚婚的,婚假增加7日;晚育的,產假增加60日,男方護理假為15日”的條款修改為:“依法辦理婚姻登記的夫妻,增加婚假7日;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夫妻,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60日,配偶享有護理假15天。休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边@意味著“只要符合法律規定辦理婚姻登記的夫妻均可享有3天加7天共計10天的婚假,只要符合規定生育的即可享有98天加60天共計158天產假。”
《修正案(草案)》規定,“再婚(不含復婚,下同)夫妻婚前共計生育(含依法收養,下同)一個子女,婚后又生育一個子女的”,經批準可再生育一個子女。這意味著,如果再婚夫妻其中一方再婚前生育過一個子女,另一方再婚前沒有子女,那么兩人再婚后可以再生育兩個子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準也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再婚夫妻婚前共計生育兩個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夫妻生育兩個子女,有一個以上子女經市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醫學專家鑒定為非遺傳性殘疾的病殘兒的;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其中,依法收養的孤兒、殘疾兒、棄嬰不計算為生育子女數,送養的子女計算為生育子女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