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孩子的,男女雙方應當分別依照國務院《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和本條例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且不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款規定的待遇。
社會撫養費的征收,城鎮居民以孩子出生前一年設區的市或者縣(市)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為計征的基本標準;農村居民以孩子出生前一年鄉(鎮)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計征的基本標準。實際收入是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二倍以上的,除按照本條第三款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外,對其超出人均收入部分還應當繳納一倍至二倍的社會撫養費。
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繳納社會撫養費的具體標準是:
(一)不符合本條例規定多生育一個孩子的,按照基本標準的四倍繳納社會撫養費;
(二)不符合本條例規定多生育二個以上孩子的,按照基本標準的五倍至八倍繳納社會撫養費;
(三)非婚生育一個孩子的,按照基本標準的零點五倍至兩倍繳納社會撫養費;
(四)非婚生育二個以上孩子的,按照基本標準的五倍至八倍繳納社會撫養費;
(五)重婚生育的,按照基本標準的六倍至九倍繳納社會撫養費。
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由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作出書面決定。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也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作出書面征收決定。社會撫養費應當上繳國庫,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
第四十五條 符合本條例規定再生育一個孩子的條件,但未按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領取生育證懷孕的,應當補領生育證;生育時仍未領取生育證的,按照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基本標準的百分之二十繳納社會撫養費。
第四十六條 送養人不得以無子女為由要求再生育子女,再生育子女的,依照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有關責任人員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為他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
(二)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