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貫徹《江蘇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的實施意見
為了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保障職工在生育和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期間獲得經濟補償和基本醫療服務,根據《江蘇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省政府第94號令)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參保范圍對象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以及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含個體工商戶招用的雇工及外國人)。
(二)靈活就業人員生育保障辦法,根據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制定的辦法另行規定。
二、生育保險基金
(三)生育保險實行市級統籌,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四)生育保險基金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籌集和使用。區級以上人民政府在生育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給予補貼。
(五)生育保險的繳費比例暫定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5%。市人民政府根據生育保險基金收支和累計結余情況,及時調整生育保險的繳費比例,并按照規定程序報批后實施。
三、生育保險待遇
(六)本市各統籌區執行統一的生育保險待遇政策,包括生育醫療費用、生育津貼和一次性營養補助。
(七)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的,職工按照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規定享受生育的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職工或職工未就業配偶分娩、流產、引產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時,用人單位為其連續繳費不足10個月的,職工生育醫療費用或職工未就業配偶生育的醫療費用待遇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職工的生育津貼和一次性營養補助,在用人單位連續繳費滿10個月后,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八)生育醫療費用包括生育的醫療費用、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費用。
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生育的醫療費用包括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在妊娠和分娩住院期間,因產前檢查、住院分娩或者因生育而引起的流產、引產,所發生的符合生育保險規定的醫療費用。其中,分娩住院期間診治生育引起的并發癥、合并癥符合生育保險規定的醫療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其他期間產生的上述費用,按照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由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包括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實施放置或者取出宮內節育器、人工流產術或者引產術、輸卵管或者輸精管結扎以及復通手術等,所發生的符合生育保險規定的醫療費用。其中,因實施計劃生育手術引起的并發癥的醫療費用,在手術和住院期間,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