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已由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于3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3月28日
發文單位:江蘇省人大常委會
發布日期:2014-3-28
執行日期:2014-3-28
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2002年10月23日江蘇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4年6月17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3月28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關于修改〈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推行計劃生育,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民族繁榮與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公民,以及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都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政府明確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四條 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部門主要領導負責的目標管理責任制。
鄉(鎮)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可以與本管轄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簽訂計劃生育管理責任狀。
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綜合措施,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依靠宣傳教育、科學技術進步、綜合服務、建立健全獎勵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制定的社會、經濟政策,應當有利于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推行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依法行政,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 公民有生育的權利,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公民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