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生育津貼標準將按單位職工月均工資計發
《江蘇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已于6月20日經省人民政府第3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自10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江蘇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草案)》,將生育保險范圍從城鎮企業延伸到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包括在蘇就業的外國人;同時順應社會需求新增規定,職工享受計劃生育獎勵假期(包括男職工護理假)期間,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其生育津貼。
作為社會保險的五個險種之一,生育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以前的《江蘇省城鎮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相對覆蓋面窄、統籌層次較低、共濟能力弱,而且繳費比例偏高,基金使用效率較低,影響了生育保險制度的公平和基金安全。新《規定(草案)》將生育保險的統籌層次提高到了實行設區的市,并逐步實現省級統籌。生育保險費用由企業繳納,職工個人不需繳納,繳費比例由原來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0.6%-0.8%,調整為“一般不超過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5%”。
目前各地對生育保險基金支出范圍規定不一致,有的支出行為不規范,該《規定(草案)》對此作統一調整,將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和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津貼納入基金支出范圍。
該《規定(草案)》首次明確,生育津貼是給職工在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給予的工資性補償,按照職工產假或者休假天數計發,計發基數為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同時對生育、難產、生育多胞胎、晚育、妊娠不滿2個月流產、妊娠滿7個月引產等各種不同情況享受生育津貼的期限作了明確規定。如生育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貼,其中難產的,增加15天;生多胞胎的,每多生一個嬰兒增加15天。
職工產假或休假期間,享受的生育津貼低于其產假或休假前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予以補足;高于其產假或者休假前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不得截留。參保女職工領失業保險金期間,生育的醫療費用、一次性營養補助由生育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