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的參保范圍有哪些?
凡是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已經工商登記注冊各類企業,都要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的部職工(包括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勞動者)繳納傷保險費。按照規定,只參加本市醫療保險的中駐津、外省市駐津、部隊駐津單位及其職工,均在本市參加工傷保險。用人單位在參加工傷保的同時必須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用人單位何時辦理工傷保險登記?
已辦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登記的用人單位,到原辦理登記的社保分中心辦理工傷保險登記。2004年1月1日前成立的用人單位,應在2004年1月30日前,向所在地社保分中心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在2004年1月1日后成立的用人單位應自依法成立之日起30日內,到單位所在地社保分中心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繳費基數如何確定?
按照用人單位全部參保職工繳費工資之和確定工傷保險繳費基數。職工繳費工資基數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確定。當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低于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2004年度為780元),以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確定基數;高于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2004年度為3900元)的部分,不作為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基數。
如何申報工傷保險費?
用人單位于每月的8日前,向所屬社保分中心申報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經核準后在3日內以貨幣形式繳納。繳費數額為用人單位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
如何辦理工傷職工登記?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后,用人單位需在工傷認定當月的26日至次月10日前,到所屬社保分中心辦理工傷職工登記手續。填寫《天津市工傷職工登記表》,并提供工傷職工公民身份證的原件和復印件;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出具的《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的《天津市工傷職工停薪期確認通知》原件;治療醫院提供的《住院通知書(單)》或《診斷證明》。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因工死亡的,還需提供《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的原件和復印件或其他死亡證明。
參保職工個人是否繳納工傷保險費?
參保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需具備哪些條件?
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須具備的條件是:一用人單位按規定參加工傷保險,按時為職工足繳納工傷保險費。二是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或者患職業病并經勞動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