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是指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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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機構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的法律法規;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并組織實施。
(二)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人力資源流動政策的實施辦法,建立統一規范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全市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技能培訓制度,貫徹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的意見并組織實施;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對國(境)外人員在梧工作期間的監管。
(四)統籌推進建立覆蓋全市城鄉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貫徹執行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執行養老、工傷保險全區統籌政策,組織實施統一的養老、失業、工傷保險關系轉續辦法。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和完善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的監督機制,依法實施對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編制相關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擬訂相關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實施全民參保計劃并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臺。
(五)負責全市就業和相關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相關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組織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系政策,完善勞動關系協商協調機制,組織實施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貫徹執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七)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組織實施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繼續教育等政策,負責全市專業技術人才隊伍、技能人才隊伍建設,組織實施吸引留學人員來梧(回國)工作或定居政策。組織擬訂技能人才培養、評價、使用和激勵制度。貫徹落實職業資格制度,健全職業技能多元化評價政策。
(八)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權限負責規范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公開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綜合管理工作;審核事業單位補充人員計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
(九)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表彰獎勵、評比達標表彰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承擔全市表彰獎勵、評比達標工作及承辦相關表彰獎勵活動。
(十)貫徹落實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建立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決定、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貫徹落實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
(十一)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規劃,推動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二)擬定并完善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信訪、維護穩定工作制度,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處理重大信訪事件或突發事件。
(十三)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四)職能轉變。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規范和優化對外辦理事項,實行國家職業資格目錄清單管理,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創新就業和社會保障等公共服務方式,加強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務水平。
(十五)有關職責分工。與市教育局的有關職責分工。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牽頭,會同市教育局等部門擬訂。高校畢業生離校前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市教育局負責;高校畢業生離校后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
二、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黨委辦公室)
負責機關日常運轉,負責機關的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承擔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安全、保密、政務公開、績效等工作。承擔綜合性重要文稿起草工作。負責人大建議和政協提案的辦復工作。
(二)政策法規科
負責組織開展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的綜合研究、分析評估和改革推進工作;協調專家咨詢、新聞發布等工作。承擔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相關行政復議、行政應訴等工作。組織開展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負責普法教育工作。指導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法治建設和政務管理服務工作。承擔政務服務事項的組織協調和相關事項辦理工作。
(三)規劃財務科
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相關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擬訂相關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日常財務、綜合統計、信息規劃、國有資產管理、內部審計、有關科技項目和國際援助貸款項目等工作。
(四)就業促進科
擬訂就業規劃、計劃和勞動者公平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跨地區有序流動等政策,健全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擬訂就業援助、特殊群體就業等政策,參與擬訂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擬訂人力資源市場、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和人力資源流動的政策和規劃,指導人力資源市場建設和人力資源社會服務機構管理工作,擬訂人員(不含公務員)調配政策并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對國(境)外人員在梧工作期間 的監管。負責組織實施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
(五)職業能力建設科
組織擬訂技能人才培養、評價、使用和激勵制度,負責技能人才隊伍建設, 擬訂全市城鄉勞動者就業培訓措施、規劃并組織實施,負責擬訂市屬技工院校及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定 ,指導和規范技能人才評價服務工作,貫徹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的意見并組織實施。
(六)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
組織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組織實施專業技術人員管理政策和繼續教育政策,負責全市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和組織享受政府津貼人員選拔工作,組織實施吸引留學人員來梧(回國)工作、定居和國(境)外機構在國內招聘專業技術骨干人才管理政策。
(七)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
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組織實施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崗位設置、人員招聘、流動、職務聘任、考核、獎勵、懲戒、解聘等管理工作;按照管理權限,負責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方案核準或審核事宜,承辦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方案的核準或備案事宜,承辦補充人員計劃的核準等人事管理事項并監督實施。
(八)勞動關系科
貫徹落實勞動關系政策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制度,貫徹落實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貫徹落實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和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機制等相關政策,貫徹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執行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宏觀調控和支付保障政策,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
(九)工資福利科
負責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管理、工資統計及綜合分析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落實市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津貼補貼和福利政策;落實事業單位離休干部離休費待遇調整政策。負責綜合管理政府獎勵,指導監督管理全市相關表彰獎勵活動,審核各縣(市、區)和市有關部門表彰獎勵計劃和方案。按規定負責國家和自治區相關榮譽和評比達標表彰獎勵的推薦工作。
(十)養老失業保險科
貫徹執行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職業)年金、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政策和標準,貫徹執行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政策,執行養老保險基金自治區級統收統支實施方案和基金預測預警制度。貫徹執行失業保險政策、標準和基金管理辦法,建立失業監測和預警制度,貫徹落實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的政策。
(十一)工傷保險科
組織實施國家、自治區工傷保險政策、規劃、標準;組織實施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傷預防和康復管理政策;負責市本級及中直、區直駐梧用人單位職工工傷認定工作;負責全市勞動能力鑒定及中直、區直駐梧用人單位工傷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承擔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農村社會保險科
貫徹執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政策、規劃、標準并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定全市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政策制度并負責對征地方案中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相關事項進行審核。
(十三)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科
貫徹執行基本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及企業(職業)年金、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基金監管制度,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運營,組織查處本級基金管理違法案件,督辦下級基金管理重大案件查處,承辦企業年金運營機構基金管理合同備案工作,配合對就業補助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承擔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工作。
(十四)調解仲裁管理科
組織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指導、檢查、監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組織宣傳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法律法規,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組織協調、處理重大勞動人事爭議,負責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員、仲裁員管理和培訓工作。
(十五)勞動監察與信訪科
擬訂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制度并組織實施,依法查處和督辦重大案件,指導縣(市、區)開展勞動保障監察工作,擬訂勞動保障監察員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
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信訪、維護穩定工作制度并組織實施,督查、指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負責本級本系統群體性突發事件預警穩控及應急處理,負責信訪事項受理、復查、復核工作,承擔機關接訪工作,承擔市委、市人民政府交辦的相關信訪任務。
(十六)人事教育科
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和隊伍建設工作,負責市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干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指導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