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資上漲了!
近日,自治區人民政府對全區職工的最低工資標準進行了調整。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自2018年2月1日起執行。
此次最低工資標準由此前的四類調整為三類,各地區的最低工資標準較之前均有提高。
我區上次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是 2015 年,此次是根據《最低工資規定》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進一步做好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及結合我區實際來調整。
本次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的增幅為20%,主要考慮我區近年城鎮居民生活費用支出、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及經濟發展水平而確定的。
據了解,目前全國月最低工資標準最高的是上海的230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最高的是北京的22元。
什么是最低工資
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標準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形式。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
最低工資標準是保障勞動者本人及其贍養人口最低生活需要的工資支付保障標準。那么問題來了,上調最低工資標準,對我們有啥影響?
失業保險金漲得多
廣西的失業保險金標準與最低工資掛鉤。2018年1月1日執行的《關于提高我區失業保險金標準的通知》(桂人社發〔2017〕80號)規定,失業保險金最低檔由原來的最低工資標準一類的70%提高到80%。
2018年1月1日以前,按原來的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失業保險金:1400元/月×70%=980元
2018年2月1日起,按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失業保險金:1680元/月×80%=1344元。
符合條件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待遇明顯提高。
醫療期內的病假工資跟著漲
最低工資漲了,職工醫療期的工資也相應增長。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桂勞社發〔2003〕142號)規定,勞動者因病或者非因公負傷停止工作在規定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標準支付病假工資。病假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試用期工資跟著漲
根據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57條規定,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或建立勞動關系后,試用、熟練、見習期間,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其所在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最低工資標準上調之后,按照規定試用期工資也相應提高。
單位歇業、停產等情況下工資、生活費漲
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桂勞社發〔2003〕142號)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歇業、停產等非因勞動者本人原因造成勞動者停工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照國家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支付周期的,用人單位應該支付生活費,生活費的標準不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