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獲悉,根據《最低工資規定》,桂林市最低工資標準將進行調整,其中,城區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資標準由原來的1400元增至1680元。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據了解,根據《最低工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1號)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進一步做好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114號),自治區人民政府對廣西的最低工資進行了調整。調整后,桂林市城區執行的最低工資標準為:全日制用工1680元/月,非全日制小時工16元/小時。桂林市轄各縣、自治縣執行的最低工資標準為:全日制用工1300元/月,非全日制小時工12.5元/小時。本次最低工資調整的幅度較大,桂林市城區工資標準每月增加了280元,增長幅度達到20%。桂林市轄各縣、自治縣每月增加300元,增長幅度達到30%。
同時,最低工資的調整還將帶動勞動者其他待遇的增長。首先,廣西的失業保險金標準與最低工資掛鉤。2018年1月1日以前,按原來的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失業保險金,金額為1400元/月×70%=980元,2018年2月1日起,按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失業保險金,金額調整為1680元/月×80%=1344元。其次,最低工資漲了,職工醫療期的工資也相應增長。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桂勞社發〔2003〕142號)規定,病假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最低工資標準上調之后,按照規定病假工資的最低標準也相應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