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是指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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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的法律法規,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并組織實施,組織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相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組織實施相關政策并監督檢查。
(二)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人力資源流動政策,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全市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措施,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技能培訓制度,落實就業援助制度,牽頭落實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辦法。
(四)統籌推進建立覆蓋全市城鄉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按照國家和自治區關于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完善養老、工傷保險全市統籌辦法,組織實施統一的養老、失業、工傷保險關系轉續辦法。組織擬訂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編制相關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會同有關部門實施全民參保計劃并建立全市統一的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臺。
(五)負責全市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組織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系政策,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執行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執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七)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組織實施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繼續教育和博士后管理等政策,負責全市專業技術人才隊伍、技能人才隊伍建設,組織實施吸引留學人員來本桂林(回國)工作或定居辦法。擬訂技能人才培養、評價、使用和激勵制度并組織實施。完善職業資格制度,健全職業技能多元化評價政策。
(八)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員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權限負責規范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公開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綜合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引進和培養工作,負責桂林人才小高地管理工作。
(九)會同有關部門承擔全市表彰獎勵、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及承辦相關表彰獎勵活動。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決定、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推動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措施和規劃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二)擬訂并完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信訪、維護穩定工作制度,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處理重大信訪事件或突發事件
(十三)承辦市人民政府行政任免有關事項。負責審批全市事業單位科級以下干部(職工)因公出國(境)、赴港澳臺政審及備案工作。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五)職能轉變。深入推進減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進一步減少行政審批事項,規范和優化對外辦理事項,減少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等審批事項,實行國家職業資格目錄清單管理,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創新就業和社會保障等公共服務方式,加強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務水平。
(十六)有關職責分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將承擔的行政審批及相關事項劃入市行政審批局,市行政審批局統一實施市政府確定列入集中審批的行政審批事項及相關事項的依法受理、審查、審批及決定送達,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行政審批職能劃轉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切實履行監管職責,加強并做好事中事后監管工作。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和市行政審批局建立審管互動和信息雙向反饋機制,確保審批和監管無縫對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