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三重一大制度內容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開縣級公立醫院綜合改革的實施意見》(下稱《實施意見》)要求,在“健全縣級公立醫院內部管理制度”方面,要完善醫院內部決策和制約機制,實行重大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項目實施、大額資金使用集體討論并按規定程序執行。那么,這個“三重一大”是怎么來的?這里所講的“規定程序”到底是什么?醫院在落實“三重一大”制度方面應該注意什么問題。
什么是“三重一大”及“三重一大制度”?
“三重一大”最早源于1996年第十四屆中央紀委第六次全會公報,對黨員領導干部在政治紀律方面提出的四條要求的第二條紀律要求。具體表述如下:認真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凡屬重大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的使用,必須經集體討論作出決定。
此后將重大問題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項目投資決策、大額資金使用就稱為“三重一大”,同時要求凡是“三重一大”,必須經集體討論做出決定,這個制度就稱為“三重一大”制度。
在“三重一大”問題上醫院與管委會權屬如何界定?
筆者仔細閱讀《實施意見》,發現特別需要把這次橫空出世的“縣級公立醫院管理委員會”與醫院的權屬界定清楚,因為在《實施意見》中有兩處做了明確表述,一處是關于“管委會”職能的,大意為,各縣(市)可組建由政府負責同志牽頭,有關各方組成的縣級公立醫院管理委員會,履行政府辦醫職能,負責醫院發展規劃、章程制定、重大項目實施、財政投入、院長選聘、運行監管、績效考核等,另一處關于管委會與公立醫院關系的,表述為,縣級公立醫院執行縣級公立醫院管理委員會等政府辦醫機構的決策,具有人事管理權、副職推薦權、績效工資內部分配權、年度預算執行權等經營管理自主權。
在《工作手冊》中更是不止一次明確指出,這四種權力是“內部”權力,醫院必須對管委會負責。怎么理解這個內部呢?比個例子,如醫院要任命一位醫務科長,必須上會討論,沒有意見后報管委會批準,批準后醫院再正式任命。如此,院長在事前必須聽取管委會主任的口頭意見,否則很可能面臨被否決的危險。再比如,醫院擁有的“績效工資內部分配權”,只能在管委會“績效考核”后允許的總額內進行再分配,這就涉及到時間是否及時等等問題。
要落實好必須明確幾個具體問題
一是內容需要更具體而且要有表述清晰的文字版。如什么是“重大問題”,哪個級別或哪些崗位的干部是“重要干部”,哪些項目是“重要項目”,多大額度的資金算“大額資金”等,一個都不能含糊,需要文字版,而不能只在領導心中。
二是決策程序要明確。對于“三重一大”事項,怎么提出,標準是什么,怎么申報審批,需要多長時間,程序一定要明確、公開、透明。因為程序不科學,不預先設定,公平正義也就無從談起。
三是決策規則要清晰,避免集體討論誰也不負責。也就是判定標準,哪些事項不能通過,在決策會議上實行什么制度,是一人一票票決還是集體討論最后主要領導拍板?等等,都必須清清楚楚。特別需要注意的是,我國很多事情說起來是集體會議研究決定,實質上是個別人說了算,總有“一票”是特殊票。決策失誤了出了問題,就說是集體研究決定,最終是集體負責最后誰也不負責。
四是要建立責任追究制。有權就得有責任,權大責任就大,誰說了算,出了事就得負主要責任,一定得追責到那個主要責任人。要按照不久前中央辦公廳印發的《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規定(試行)》,著力解決為官不正、為官不為、為官亂為等問題,推動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導向和從政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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