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礦業大學學院“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
(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各學院領導班子的決策行為,根據《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鶎咏M織工作條例》和《教育部關于進一步推進直屬高校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意見》等有關規定,制訂本實施意見。
第二條學院“三重一大”事項決策要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循高等教育規律,保證決策的科學性;要充分發揚民主,廣泛聽取意見,完善集體決策程序,保證決策的民主性;要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黨內規章制度和有關政策規定,保證決策的合法性。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項主要范圍
第三條重大決策事項,是指事關學院改革發展穩定和師生員工切身利益,依據有關規定應當由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的重要事項。主要包括:
(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法規及上級決定的重大舉措;
(2)落實學校的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措施;
(3)學院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項;
(4)學院的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方案以及年度工作計劃;
(5)學院重要規章制度的制訂、修改和廢除;
(6)學院教學、科研及社會服務工作中的重大決策;
(7)學院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與調整、師資隊伍建設、學科和專業建設等方案的審定;
(8)學院年度財務預算方案、預算執行與決算情況、教職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獎勵、創收及分配方案的審定;
(9)院級表彰人員名單和需要由學院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推薦的院級以上先進集體和個人的審定;
(10)學院學生工作和涉及安全穩定的重大事項,重大突發事件的處理;
(11)其他重大決策事項。
第四條重要人事任免事項,是指學院內部組織機構干部的聘免和需要報送學校審批的重要人事聘免事項。主要包括:
(1)學院內部組織機構主要人員配備、調整及其他重要崗位人員的任免;
(2)教師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聘免;
(3)人才引進、出國人員選派、業務骨干和管理骨干的選拔與培養、教職工的獎懲等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4)其他重要人事聘免事項。
第五條重大項目安排事項,是指對學院規模條件、辦學質量等產生重要影響的項目申報和實施。主要包括:
(1)以學院名義承擔的國家、省級各類重大建設項目;
(2)學院承擔的國內國(境)外科學技術文化交流與合作方面的重要項目;
(3)以學院名義承擔的重大合作、研究項目;
(4)5-8萬元(具體數額由各學院自行確定,下同)以上基建修繕項目及設備、大宗物資采購和購買服務;
(5)其他重大項目安排事項。
第六條大額度資金使用事項,是指超過學院所規定的黨政領導審批權限的資金調動和使用。主要包括:
(1)學院年度預算內20-50萬元以上資金的調動和使用;
(2)3-5萬元以上未列入預算的資金調動和使用或追加預算;
(3)2000-5000元以上的捐贈;
(4)其他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
第三章決策機制
第七條學院“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的形式為學院黨政聯席會議。根據會議議題,黨政聯席會議分別由黨政主要負責人主持。
黨政聯席會議成員為學院領導班子成員。院黨政主要負責人根據會議議題,可邀請教授委員會主任、院工會主席、院長助理、學院黨委委員、黨代會代表、教代會代表、校黨風監督員、校特邀監察員、學生代表等列席會議。
第八條學院黨政聯席會議在決策“三重一大”事項之前,應充分聽取有關方面的意見。其中對于學院發展規劃、重要規章制度等重要事項,以及與師生員工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如崗位設置、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等,要通過學院教代會或其他形式聽取教職工的意見和建議。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要事項應事先通過教授委員會進行專家評估論證和向有關專家進行政策、法律咨詢。
第九條“三重一大”事項必須以會議的形式集體研究決定,不得以傳閱會簽或個別征求意見等方式代替會議決定。會議的議題應經學院黨委書記、院長充分溝通后提交會議研究決定。緊急情況下由個人或少數人臨時決定的重要事項,決定人應對決策負責,事后應及時在黨政聯席會上予以追認。
第十條決策“三重一大”事項的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到會,并保證讓與會成員有充分發表意見的時間。黨政聯席會議決定重要事項必須進行表決,會議表決可采用口頭、舉手、無記名或記名投票等方式,以同意人數超過應到會成員半數形成決定。
第十一條會議研究決定“三重一大”事項應堅持一題一議,與會人員要充分討論,對決策建議應分別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緩議的意見,并說明理由。主要負責人應當最后發表結論性意見。會議討論中意見分歧較大或者發現有重要情況尚不清楚的,應暫緩決定,待進一步調研或論證后再作決定。
第十二條參與“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個人對集體決定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或向上級反映,但不得擅自改變或拒絕執行,如遇特殊情況需對決策內容作重大調整,應當重新按規定履行決策程序。
第十三條學院黨政聯席會議作出的決策,如需再次上會復議,必須征得三分之二以上應出席會議的人員同意,否則不得復議。
第十四條會議決定的事項、決策過程、參與人及其意見、表決情況、決策結論等內容,應當做到完整、準確、客觀、詳細地記錄并存檔。會議記錄要指定專人負責、專人保管。
第四章組織保障和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學院黨政聯席會議決定的事項,由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組織實施。對未能出席會議的成員,會后應由會議主持人向其轉告會議的情況及其決定。
第十六條如有涉及本人或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利害關系,或其他可能影響公正決策的情形,相關參與決策或列席的人員應當回避。
第十七條除涉密事項外,學院“三重一大”決策事項應按照《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教育部令第29號)等有關規定和《中共中國礦業大學委員會黨務公開實施辦法》(中礦委〔2012〕1號)、學校《關于實行校務公開的意見》(中礦委〔2001〕29號)的要求予以公開。
第十八條“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制度的執行情況,作為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的重要內容和學院領導班子成員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事項;作為院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院領導班子成員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作為學院領導干部考核、使用的重要依據。
第十九條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和全體教職工有權對“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監督,并向上級部門反映意見。
第二十條校紀委、監察處負責對學院“三重一大”決策制度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給國家、學校和學院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嚴重后果的,依紀依法分別追究班子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其他責任人的責任。
(1)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三重一大”決策制度;
(2)不執行或擅自改變集體決定;
(3)未經集體討論而個人決定;
(4)未提供全面真實情況直接造成決策失誤;
(5)決策執行后發現可能造成失誤或損失而不及時采取措施糾正;
(6)其他因違反本規定而造成損失或失誤。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各學院可依據本實施意見制訂或修訂黨政聯席會議事規則,進一步細化明確決策內容和程序,保證“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落實。
第二十三條學校其它二級單位參照本實施意見執行。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由校紀委、監察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