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兩會關于環保相關提案最新政策解讀
隨著史上最嚴環保法的出臺,大氣污染防治法已經修訂完成,水污染防治法也到了修訂出臺前夕,土壤污染防治法的相關起草工作進入加快推進期。同時,近年來,大氣、水、土壤等領域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也在不斷修訂完善,一套較為完整的環保法律體系框架正在快速搭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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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我國環境保護領域的立法情況如何,怎樣加強各領域法律之間的協調?針對這些問題,《每日經濟新聞》(以下簡稱NBD)記者專訪了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駐會副主任呂忠梅。
環保領域法律銜接不暢
NBD:您如何看待目前環保領域的整個法律體系?
呂忠梅:從立法的總量上來看,環境保護的立法是走在快車道上。
一是立法的數量比較多。從1979年制定了中國的第一部《環境保護法》,至今,已有30部左右的環境與資源保護相關的立法;二是修訂的頻次比較高。很多的法律都是經過了幾次修訂,如《大氣污染防治法》就經歷了3次修訂。
但在環境立法數量快速增長的同時,我們也發現了一些問題。
《環境保護法》在2014年修訂的時候,當時已被確立為環境保護領域的綜合性法律,從理論上講應該有統領其他法律的地位或效力。但從立法效力來講,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法律是基本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法律為普通法,而《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都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普通法律。
從立法效力等級上看,《環境保護法》嚴格說難以歸類于基本法,它與《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噪聲污染防治法》具有同等效力。但《環境保護法(修訂案)》的立法說明中說它具有基礎性的地位。
因此,新環保法實施后,多部單行法律修訂時,必然會遭遇尷尬。問題就在于,各單行法在修訂時,如何處理與《環境保護法》之間的關系?是照搬《環境保護法》的內容還是根據《環境保護法》做出實施性制度安排?與環保法是銜接關系還是補充關系?
NBD:這是否會造成環保領域法律之間的銜接不暢等問題?
呂忠梅:正是這種分散式立法模式,造成了環境保護領域法律之間的相互重疊與沖突。
大氣法、水法、土法、固廢法、噪聲法等,分別都是從單個的環境要素去考慮制定的。當然,每一個要素都有自己的特殊性,但同時需要注意的是,要素之間都是有聯系的。
比如,土壤污染來自于大氣、水。土壤里面污染物經過揮發,會進入大氣;通過水土流失會進入水,這是一個循環的系統。而這些平行的法律,相互之間的銜接與協調存在問題。
《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了污染物排放標準,考慮的是給人的呼吸帶來的傷害。而土壤污染的標準,考慮的是通過食物攝入給人體帶來的損害,進而制定了相應的標準。這兩者是不同的。但是,如果一旦土壤中的污染物是來自于大氣或者水,單個的標準就很難使用。并且,標準制度上的斷裂、空白或者沖突,也給執法帶來了很多問題。
NBD:對于目前存在標準制度上的斷裂、空白或者沖突,該如何解決?
呂忠梅:需要用一種立法的技術,實現法律之間的協調機制。這種立法上的技術,叫做法典的編纂,即編纂環境法典。編纂過程不是匯編,而是要以一定的立法原則為指引,把所有法律制度之間的邏輯聯系厘清后,通過技術性的安排,讓這些法律相互之間能夠形成一個完整的體系。
一方面,環境法典能夠較好地滿足環境保護工作對法律制度的整體性、系統性的需求;另一方面,通過環境法典的編纂可以系統解決現行環境立法存在的重復、沖突、遺漏、滯后等問題,并通過國家立法機關主導立法的方式,扭轉環境立法部門化的趨勢。
為此,我建議將環境法典編纂列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計劃,并適時啟動相關的研究論證工作,待條件成熟時提請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