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7年張杰庭的提案:讓非營利性的民辦教師享有與公辦教師平等的法律地位
全國政協委員、民營教育實業家、錫華集團董事長張杰庭在他提案上呼吁“讓非營利性的民辦教師享有與公辦教師平等的法律地位”。以下是他的提案內容:
2018年全國兩會提案匯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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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兩會政府工作報告(全文) | 2018兩會教育改革 | 2018兩會房產稅 |
兩會2018醫療改革就醫 | 2018兩會中國要干這60件大事 | 2018兩會房價趨勢 |
兩會2018事業單位改革 | 2018兩會養老金上調漲工資 個稅改革 | 2018兩會教師工資 |
《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民辦學校的教師、受教育者與公辦學校的教師、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第三十一條規定:“民辦學校教職工在業務培訓、職務聘任、教齡和工齡計算、表彰獎勵、社會活動等方面依法享有與公辦學校教職工同等權利”;《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第四十三條明確提出:“依法落實民辦學校、學生、教師與公辦學校、學生、教師平等的法律地位,保障民辦學校辦學自主權;清理并糾正對民辦學校的各類歧視政策;制定完善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優惠政策”。11月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作如下修改:將第十八條改為第十九條,修改為:“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自主選擇設立非營利性或者營利性民辦學校。但是,不得設立實施義務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
依據上述政策法規,義務教育階段和選擇申請非營利性的民辦學校的教師應該與公辦教師享受同等的待遇,但經過調查,現實中,民辦教師享有的權利與公辦教師相比,有很大的差距,主要表現在:
退休待遇遠低于公辦教師
以北京市海淀區兩位退休教師為例,民辦學校教齡29年的中級職稱教師,繳費和視同繳費年限為29年,退休后每月領取的養老金為2708元,相同情況下公辦教師的退休金為5600元;民辦學校教齡35年的高級教師,繳費和視同繳費年限為35年,退休后每月僅能領取3120元,而公辦高級教師則能領到6700元。作為同樣教齡、同樣職稱的教師,從事相同的工作,公辦教師退休后待遇比民辦教師高一倍以上。
為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引導和鼓勵優秀人才從事民辦教育工作,保障非營利性的民辦學校教師與公辦教師享有同等權利,提出以下建議:
希望政府給予申請非營利性的民辦學校退休教師相應補貼支持,保證非營利性的民辦學校教師退休與公辦教師退休享有同等待遇。真正落實《民辦教育促進法》,真正做到在全社會弘揚尊師重教的良好風尚,讓教師成為全社會最受尊重、最值得羨慕的職業。
(二)俞敏洪的提案:提高民辦高校教師待遇的建議
改革開放以來,民辦高校為國家和社會培養了大批優秀人才,已成為我國高等教育事業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和促進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教育部統計顯示,截至2013年底,我國民辦高校718所(含獨立學院292所),民辦高校在校生557.52萬人,占所有高校在校生的22.5%。民辦高校在增強國家教育能力,增加教育品種,擴大教育資源,滿足多樣化教育需求,提高教育質量,促進教育公平,形成公辦教育和民辦教育共同發展的格局中扮演了不可或缺的角色,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為我們國家教育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
但與民辦教育所做出的重要貢獻極不協調的,卻是民辦教育從業者的尷尬處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學校的教師、受教育者與公辦學校的教師、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辦學校教職工在業務培訓、職務聘任、教齡和工齡計算、表彰獎勵、社會活動等方面依法享有與公辦學校教職工同等權利。但在現實中,民辦高校的教職員工在工資補貼、社會保障、退休待遇、職稱評定、評先選優、子女上學等方面的政策與公辦高校相比仍有很大差距。
首先,民辦與公辦高校教師的不平等,突出表現在社會保障及退休后的待遇上。一直以來,民辦高校絕大多數是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我國公辦高校執行的是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盡管國務院已出臺關于將企事業單位社保實現并軌的政策,但到目前為止公辦高校與民辦高校教師的社保政策并未完全接軌。民辦高校與教師要共同繳納社會保險,例如教師應發工資為5000元,學校要向社保部門繳納的社會保險占工資的32.8%,人力成本增加了1640元;教師個人則要扣除工資10.5%的社會保險,即525元,教師拿到手的工資為4475元。與公辦學校相比,民辦學校付出了更多的人力成本,教師個人也減少了當期收入,但民辦高校教師退休時的退休待遇與公辦學校同比卻低了很多。按照目前的辦法,以月收入4000元工資標準,民辦教師達到退休年齡后每月最高也就能拿到1000-1500多元的養老金;而公辦學校教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后每月可拿到5000-6000多元的退休金,兩者最高差距竟然達到5倍之多。
其次,民辦與公辦高校教師的不平等,突出表現在民辦高校教師評職稱通道不順暢。與同類、同級別的公辦高校不同,大多數民辦高校沒有自己的職稱評定委員會,教師的職稱評定要么是委托公辦高校的評審委員會,要么由當地教育主管部門組織的一個專門針對民辦高校的職稱評定委員會來評審。由于民辦高校教師在職稱評定上被區別對待,名額有限,與公辦高校相比,職稱評定通道極不通暢,困難重重。
第三,民辦與公辦高校教師的不平等,突出表現在民辦高校教師的工資、補貼普遍較低。這與民辦高校辦學經費不足,資金來源單一有關。民辦高校經費來源主要依靠學費積累,基本沒有國家財政的支持和社會捐助。由于近年來民辦高校普遍生源不足,導致收入下降,不少生源一般、效益一般的學校,用于教師的薪酬都難以保障。
由于對民辦高校的區別對待,導致民辦高校教師待遇低、保障低、地位低,教師隊伍極不穩定,流失嚴重,已經成為制約民辦高校發展的最大瓶頸。為確保民辦高校教師隊伍的穩定,保障我國民辦高等教育科學發展,特建議:
1.政府有關部門要制定具體時間表,盡快清理并糾正對民辦高校的各類歧視政策,落實民辦高校教師待遇,讓民辦高校教師在資格認定、職稱評審、進修培訓、課題申請、評先選優、國際交流等方面與公辦學校教師享受同等待遇,在戶籍遷移、住房、子女就學等方面享受與當地同級同類公辦學校教師同等的人才引進政策。
2.教育部門要打破體制壁壘,在工齡、社會保障、退休待遇等方面實現公辦與民辦高校的并軌;主管部門要制定相應支撐機制和評價體系,鼓勵優秀教師在公立大學與民辦大學之間的無障礙流動。
3.政府應加大對民辦高校的政策支持與財政補貼,加強對民辦高校的監管,提高民辦高校教師待遇,確保民辦高校在崗教職工的實際收入、社保、退休后待遇和本地區公辦高校同層級的教職工等同。
4.相關部門應限期落實《民辦教育促進法》、《國務院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及《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資金進入教育領域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等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文件中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各項政策,創造公立大學和民辦大學公平競爭的環境,保證民辦大學與公立大學真正享有同等待遇和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