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自治縣)教委(教育局)、財政局、人力社保局:
民辦教師是在特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中小學教師隊伍的組成部分,在我市農村教育事業發展中做出了貢獻。本著多謀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憂的原則,經市政府同意,現就原民辦教師養老和醫療補助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發放范圍
2000年12月31日前,具有民辦教師身份且在我市公辦學校連續任教服務滿一年及以上、離開民辦教師崗位后未被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錄(聘)用為正式工作人員、未享受離崗保留民師待遇、現戶籍在我市的原民辦教師。戶籍遷移到市外的原民辦教師也納入發放范圍。
二、認定辦法
按照“區縣負責、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積極穩妥”的工作原則,實行“原始證明材料與組織查證相結合”的認定辦法,由各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原民辦教師的身份及任教服務年限認定。任教服務年限以在民辦教師崗位任教服務的實際時間計算,不同時段、不同學校任教的實際時間可以累加,累計尾數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具體辦法由各區縣(自治縣)結合實際制定。
(一)申請時間和地點。個人申請截止時間:2013年6月30日。申請地點: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戶籍遷移到市外的,向原戶籍所在區縣教育行政部門申請。申請時申請人須填寫《重慶市原民辦教師養老和醫療補助申請表》(見附件1),提交相關原始證明材料。
(二)審核認定程序。按個人申請、學校審核、鄉鎮審核、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區縣政府審定、報市級相關部門備案(見附件2、3)程序進行。市內跨區縣的,由原任教學校所在區縣負責做好審核認定工作。區縣在一定范圍內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三、發放標準
對符合條件人員,發放養老保險一次性定額補助和醫療補貼。養老保險一次性定額補助用于個人參保繳費,標準為每任教服務一年補助600元;醫療補貼標準為每任教服務一年補貼120元。
四、參保及發放辦法
(一)符合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條件的人員。60周歲以下的,一次性定額補助全部計入其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不計繳費年限,按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規定計息;從其領取養老待遇之月起,按個人賬戶養老金的計算方法確定發放金額,并實行按月發放。60周歲及其以上人員,尚未參保的,根據一次性定額補助金額由本人選擇適當的繳費檔次參保;已參保但未選擇繳費檔次或原選擇繳費檔次較低的,可根據自身情況選擇適當繳費檔次,以提高養老待遇;一次性定額補助用于參保繳費,不足時由本人補足,還有余額的發給本人。
(二)符合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人員。未參保的可按規定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已參保的繼續按規定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一次性定額補助計發給本人。
(三)符合參加超齡人員養老保險條件的人員。未參保的可按《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解決我市用人單位未參保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基本養老保障有關遺留問題的通知》(渝辦發〔2011〕272號)規定選擇參加城鎮超齡人員養老保險。一次性定額補助用于參保繳費,不足時由本人補足,還有余額的發給本人;已參保的一次性定額補助計發給本人。
(四)醫療補貼。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發放養老待遇時按月代發。凡2013年1月及以前已領取養老待遇的,從2013年1月起發放;2013年1月以后達到領取養老待遇條件的,從領取養老待遇之月起發放。
(五)戶籍遷移到市外的符合享受補助條件人員,一次性定額補助和醫療補貼均一次性發給本人。其中,醫療補貼按余命年限12年計發。
(六)符合我市現行養老保險政策規定參保條件的人員,尚未參保的,在參加養老保險時享受一次性定額補助,領取養老待遇時享受醫療補貼。
五、經費保障
(一)按照義務教育以區縣管理為主的原則,解決原民辦教師養老和醫療補助資金由各區縣(自治縣)政府負責。市財政局根據財力情況,對貧困區縣給予補助。
(二)一次性定額補助資金。區縣財政部門將所需資金于2013年7月底前劃撥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資金到位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應記入個人賬戶的劃入個人賬戶;應發放給本人的,會同教育行政部門,在2013年10月1日前兌現。
(三)醫療補貼。區縣財政部門按月將所需資金劃撥給社保經辦機構。資金到位后,社保經辦機構通過金融機構實行社會化發放。代發所需工作經費由區縣財政專項列支。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各區縣(自治縣)要高度重視,成立由分管區縣長為組長,教育、財政、人力社保、維穩部門主要領導為成員的領導小組,加強統籌協調;要從相應部門抽調專人組成工作小組,負責具體實施。
(二)落實責任。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原民辦教師身份和任教服務年限認定工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養老保險辦理和補助發放工作;財政部門負責資金籌措和經費保障工作;紀檢監察、信訪維穩、公安等部門密切配合,相關部門要結合職責分工,做細做實工作。
(三)嚴肅紀律。各區縣(自治縣)在實施中,要嚴格標準,不得突破政策規定。對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經查實,將取消其享受養老和醫療補助資格,并追究相關領導及工作人員責任。
(四)維護穩定。各區縣(自治縣)要加強思想疏導,做好政策解釋和輿情引導,及時研究解決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切實把好事辦好、實事做實,確保社會穩定。
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涉及的具體問題,由市教委、市財政局、市人力社保局負責解釋。
附件:1.重慶市原民辦教師養老和醫療補助申請表
2.重慶市原民辦教師養老和醫療補助人員名冊(樣表)
3.重慶市原民辦教師養老和醫療補助統計表
達州養犬管理條例最新
時間:2024-02-26 07:0:12廣安養犬管理條例最新
時間:2024-02-26 06:0:14宜賓養犬管理條例最新
時間:2024-02-26 06:0:23南充養犬管理條例最新
時間:2024-02-26 06:0:29